今天是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五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日期:2021-10-27

  某市民不服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市民 

  被申请人:某公安局 

  2019年12月7日,张某就自家承包地被他人挖损一事拨打110报警称“11月18日某公司不经过我同意把我田挖了”,某派出所及时出警。同年12月10日,张某交寄本埠特快(EMS,单号略去),收件人为“某某(某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某提供的《邮件交寄单(收据)》备注栏空白,收发记录显示该邮件于12月11日由某公安局收发室签收。 

  2020年3月25日(受疫情影响邮件收寄延迟),某市政府收到张某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书主要内容为:张某于去年12月10日向某公安局邮寄《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请求公安部门对自家承包地被损毁一事进行查处,但公安部门至今未予处理,请求复议机关责令其履行查处职责。经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人确认其12月7日报警内容和《申请书》内容为同一事实。 

  申请人认为,其于2019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就其申请内容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并书面告知查处结果,但直至其提起行政复议前,被申请人未就其请求作出任何形式的答复,因此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认为,一是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其邮件收件人为“某某”,签收人为“收发室”,并非“某某”本人签收。二是被申请人曾于2019年12月7日就申请人报警称其承包地被他人挖损一事及时出警并依法处理,若申请人于12月10日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报案材料,属重复报案,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无法仅从邮件外观识别出该信件是工作信件还是私人信件,加之签收人为“收发室”,并无收件人本人签名,无法合理推断收件人本人已经收到该邮件并判别出属工作信件,更不能由此认定被申请人已经收到该邮件。 

  【焦点问题评析】 

  (一)关于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否收到《申请书》的认定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邮寄的对象应为“某公安局”,而非“某某”个人。但“某某”作为某公安局的法定代表人,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在本案中能否代表某公安局作为法定邮寄对象?首先应当明确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机关的权限范围。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全权代表该机关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依法代表行政主体的,即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不仅具有“法定性”,而且还具有“代表性”,它代表行政主体从事行政活动和诉讼活动。申请人作为一名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以普通民众的思维模式认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即全权代表行政机关,按照法定途径向其邮寄《申请书》,邮寄对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收到信件后发现是公文的,应当按照程序依法处理。如果公民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邮寄信件,并在邮件封面注明具体内容,收件人能够从邮件外观识别出该邮件属于公文,在此情况下,参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可视为邮寄对象为该行政机关。本案中,申请人邮件收件人为个人,虽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但封面内件品名未注明邮寄内容,根据常理,他人无法仅从邮件外观识别出该信件是工作信件还是私人信件,加之签收人为“收发室”,并无收件人本人签名,无法合理推断收件人本人已经收到该邮件并判别出属工作信件,更不能由此认定被申请人已经收到该邮件。 

  (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 

  对于申请人12月7日的报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出警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受案范围,作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对于申请人12月10日邮寄《申请书》的行为,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之规定,可以认定申请人重复报案。鉴于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申请书》,因此只需依法处理第一次报案行为即可,无须认定申请人重复报案。 

  办案体会 

  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因各种原因直接将公文(包括具有对公属性的信件、材料等)邮寄给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而产生的邮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就邮寄内容依法履职等一系列问题。“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相关法律赋予的,但我们不能因此否认其自然人的根本属性。法定代表人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履行法律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外,也应享有自然人应当享有的隐私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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