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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六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日期:2021-10-27

  某市民不服某市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市民 

  被申请人:某市交通局 

  2019年6月3日上午,被申请人在火车站进站口现场检查时发现申请人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前提下,私自载客经营,对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暂扣。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查实申请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2016年9月份注册甲网约车,共接单1.52万件,盈利13.56万元(含油费)。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书面放弃上述权利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整。当日,申请人缴纳罚款,被申请人解除车辆暂扣强制措施,归还申请人车辆。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当场收取乘车人的任何现金费用,不属于非法营运的行为,被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申请人的车辆强制暂扣,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申请人执法过程中没有按照交通客运管理执法流程进行操作,执法行为不文明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法从事网约车经营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是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依据相关法规作出的,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着装依法定程序执法,不存在不文明执法的行为,被申请人是依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处罚。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对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暂扣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既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资格,其车辆也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在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着装执法,执法程序合法正当。 

  【焦点问题评析】 

  (一)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申请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规定,从事网约车的车辆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的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并按规定考核后,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之规定,从事网约车的驾驶员需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人注册甲网约车且盈利13.56万元(含油费),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暂扣车辆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和《某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当场改正的,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可以中止车辆运行,将违章车辆停放到能有效实施中止运行的地点(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之规定,对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暂扣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既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资格,其车辆也未获得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在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活动,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之规定,因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后果轻微,被申请人对其作出一万元罚款符合规定。 

  (四)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是否正当 

  被申请人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着装执法。在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过程中依法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且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书面放弃上述权利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归还申请人被暂扣车辆,被申请人执法程序合法正当。 

  办案体会 

  网约车作为近年出现的新事物,为人们出行提供多元化服务,然而随着恶性事件相继出现,网约车的安全性问题暴露在大众面前。网约车作为新经济不应被扼杀,但遏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众安全,是监管部门应尽职责,网约车主、网约车平台接受监管部门监督,依法依规运营,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乘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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