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民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某市民
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
2021年8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四份《信息公开申请表》,共申请公开6项政府信息,具体包括: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2.上述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3.上述项目获批涉及的材料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4.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5.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6.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即征收红线围)等。该邮件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无法联系收件人”未被妥投,后被申请人通过其它方式得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于2021年8月25日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了前述第1-3项信息。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第4项和第6项信息,并告知申请人第5项信息应向某开发区拆迁办申请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仅对第1-3项信息进行了公开,对第4-6项信息未进行公开,也未答复不公开的理由,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和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被申请人认为,第1-3项信息公开内容,申请人已收到且无异议,不再赘述。第4项和第6项信息公开内容,位于某开发区**城中村一期改造项目103.499亩征地范围,相关《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征用土地公告》《**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村城中村改造一期开发、还建项目征地红线图》(详见附件)在复议受理后已经向申请人提供。第5项信息公开内容不属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建议申请人向相关职权单位(区拆迁办)申请公开。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鉴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针对申请人第4-6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回复,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焦点问题评析】
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6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仅对第1-3项作出了答复,对第4-6项未予回应,不符合上述规定。
【办案体会】
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时,应针对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逐条分析处理,在信息公开申请人描述不准确或不清楚具体公开事项时,要主动联系信息公开申请人,确认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在行政复议期间能发现问题并纠正问题,是一种正确的处理行政纠纷的方式和态度,但在履职过程中,明显能避免的问题,不能因其他因素影响行政机关正确完整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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