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民不服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某市民
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某某违法查处材料1件”,邮件交寄单(收据)显示:本埠特快(EMS)单号为11****8。EMS单号查询显示:2022-1-14 13:24:47已签收,他人代收:楼梯口地上。
2022年5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2〕****3号《举报转办通知书》和市场监管〔2022〕****号《投诉转办通知书》,将申请人的违法查处申请转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申请人认为,其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申请人寄出了违法查处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1月14日收到该材料,直至今日仍未对申请人的违法查处申请作出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违法查处申请,无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的邮件,且被申请人收到本案行政复议材料后,对申请人提出的违法查处申请按程序交由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主观故意。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焦点问题评析】
邮件送达应符合相关规定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材料,该EMS邮件查询显示“2022-1-14 13:24:47已签收,他人代收:楼梯口地上”。该信息证明邮件送达时间并非被申请人正常上班时间,且签收人非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而是“他人代收:楼梯口地上”,不符合上述条例规定,因此,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的邮件。
【办案体会】
无论是群众向行政机关邮寄材料,还是行政机关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行政文书,都可以在寄件时选择邮寄回执或返单服务,来保障邮件已送达当事人。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专人收件或设置邮箱等方式保管收件,避免邮件丢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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