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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十五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2-06-22

  某市民不服某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某市民

  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申请人向**村村委会邮寄《申请村务公开》(邮寄单号为XA2****2),要求公开“九组**湾(2017年度——2021年度)期间全部集体财产评估报告单、集体地上附着物清单以及全部集体资金进出账清单”。中国邮政寄递平台显示该邮件于1月15日16时41分21秒已签收。

  1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镇长)个人手机发送信息,主要内容为: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申请人为某某,被申请人为**村村委会,监督事项为其于2022年1月14日向**村村委会邮寄书面申请村务公开材料,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村村委会村务进行监督。

  2月18日,申请人通过12345市长专线反映“**村拆迁土地分配款不公”和“1月14日向村里申请村务公开被拒,2月份向当地政府递交村务公开申请书无回复”问题。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12345市长专线20220218****8反映件的回复》,并附**村9组分配方案和**村2021年度财务公示。后**村村委会将上述材料交申请人查阅。

  3月24日,被申请人到**村村委会进行现场调查,并作出《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责令**村村委会就申请人申请事项及反映情况进行自查,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依法应予公布的申请事项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3月28日,**村村委会向被申请人作出《情况说明》。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村村委会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1月26日发手机短信给被申请人镇长申请村务监督,2月16日向被申请人信访室当面递交书面村务监督申请书,但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内容相符的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认为,一是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村务监督职责,且就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已予以调查回复,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与事实严重不符。二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涉案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程序合法。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请求。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职责。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焦点问题评析】

  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履职职责期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履行期限和救济期限。

  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的期限作出规定,可参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确定其履行期限为60日。被申请人于1月26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职责。

  【办案体会】

  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定期限并不代表其履行职责没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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