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民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某市民
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8日,含申请人在内的三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快递单号为11****78),申请公开****小区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或项目核准及备案文件;土地使用证、宗地图及历次变更情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历次变更情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历次变更情况。物流信息显示该申请表于4月9日被签收。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自然资规依复〔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关于****小区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项目核准及备案文件,建议申请人向市发改部门了解获取;关于****小区土地使用证、宗地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前述各项历次变更情况,经审查,无历次变更记录,其他内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提供复印件给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小区土地使用证、宗地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无历次变更记录,与该小区北面围墙和小区绿化带于2021年11月被拆除、所占土地被用作****学校门口道路用地的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亦未提供任何真实可信的证据证实。
被申请人认为,因受4月份疫情影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书面答复。在办理该政府信息公开件过程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参与协同办理,回复意见是“不掌握”。经在被申请人档案室检索查询,****小区的土地证、宗地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只有一条记录,未查询到变更记录,被申请人据此依法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给申请人,合法有效。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明显不当;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时,申请人可以要求其更正。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然资规依复〔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焦点问题评析】
一是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是否完整、全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仅载明****小区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项目核准及备案文件等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未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在建议申请人向市发改部门了解获取相关信息时,亦未告知该部门联系方式,不符合前述规定。
二是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清晰、准确。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案涉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复印件关键信息模糊不清、辨认困难,明显不当。
【办案体会】
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并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清晰、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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