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十八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2-10-31

某市民不服某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人:某市民 

  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某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快递单号为1*****9),申请公开****项目有关政府信息,包括:1.拟征收土地公告;2.征地红线图;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文件;4.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承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征地调查确认表;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听取被征地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相关文件;7.土地利用现状图;8.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9.征地方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10.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的相关文件;11.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12.征收土地公告、鄂红管发〔2010〕1**号文与〔2011〕1**号文;1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其征收补偿明细表、调查清单等。物流信息显示该申请表于5月8日被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收。直至申请行政复议之时,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8月4日,为查明EMS特快专递(邮件号:1*****9)的投递情况,本机关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8月10日,该公司《关于协助调查的回函》(简函〔2022〕**号)明确,前述邮件按照投递规范派送至某区人民政府公文交换站,并放至政府办公室公文抽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8日签收邮件,然而至今未给予回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件于5月7日通过邮政快递发出,5月8日由邮政快递工作人员廖**投递,物流信息显示签收人为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经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内部清理核查,并与投递员廖**核实,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并未收到该邮件且未签字确认,故无法对该申请件进行受理和办理。鉴于以上情况,建议申请人采取信件申请方式、互联网申请方式、口头或当面申请方式等方式申请公开有关信息。被申请人接到申请后,将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按照被申请人门户网站公开的单位地址“鄂州市某区*****号”,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物流查询记录显示2022年5月8日由被申请人办公室签收。申请人所称有物流查询记录和行政复议机关调查结论支撑。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视为无证据,其答复所称事实无依据。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举证责任如何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某区政府信息公开公民申请表》复印件、邮寄封面照片、物流查询信息等证据证明其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且申请人所称与行政复议机关调查结果相符。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已履行其举证责任。被申请人主张未收到涉案邮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视为无证据,其答复所称事实无依据。故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其至今未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办案体会】 

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申请人仅需证明其曾向行政机关递交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材料即可,行政机关有不同意见的,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徐康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