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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二十三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4-01-16

某加拿大籍华人不服某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系加拿大籍华人,无中国公民身份证。2023年11月29日,申请人通过其婶婶丁的身份证信息向被申请人门户网站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新区棚户区三期项目政府征地信息:1.该项目征地的评估机构****有限公司与项目方签署协议、支付评估费用收据和详细评估报告;2.该项目征收费用9989592.30元从**区支付给**村的支付和领取收据及转账凭证,费用分配到每户的金额详细报告、收据或转账凭证;3.该项目征收费用9989592.30元作审计的审计报告;4.**村从2000年开始的财务历史;5.该项目的征地公告在村组的公示地点和公开证据;6.挖其祖坟、砍其祖坟山树林、挖其祖坟山土方的人员姓名或公司名字及联系方式;7.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有限公司详细评估报告及合同、转账凭证;8.该项目的环境评估报告、环评公司名字及合同、转账凭证;9.申请人祖坟山树木受卖人、卖出价格及收益。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3〕第9号),主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新区棚户区三期项目政府征地信息等相关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责令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案例评析】

《行政复议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申请人系加拿大籍华人,因通过线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必须提供身份证信息,申请人用其婶婶身份证信息递交申请,并在申请书中载明原因。此情形下,申请人作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适格,适用《行政复议法》。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九项信息中,既包括**新区棚户区三期项目征地公告公示地点等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又包含**村财务历史等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村务信息,还包含有关协议、合同、人员姓名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被申请人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九项信息作区分处理,其仅以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适用依据错误。

【案例启示】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常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多项信息或者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包含多种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机关此时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区分,向其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而不是笼统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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