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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二十六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4-10-10
杨某某不服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道路交通安全  初次违法  行政机关主动纠错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申请人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鄂州市鄂城区滨湖东路驰恒之城灯控路口时,被执法民警现场查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驾驶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

  另,申请人曾于2023年4月20日因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被处以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复议办理】

  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为由请求不予处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非初次违法,不适用免予处罚情形。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关于“初次违法”的认定,申请人案涉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情形,可以免予处罚。经与被申请人沟通,其主动纠错,适用前述指导意见撤销了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办案人员对申请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申请人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危害性后,在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还递交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今后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适当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首违不罚”的情形,是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案中,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尚属首次,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行政复议机关在维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强化了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给予申请人一定容错空间,能够有效推动申请人提升法律意识、主动守法,促进行政执法向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良法善治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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