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 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征收补偿 和解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鄂州市华容区某镇某村、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申请人将该土地用于建设果园。因新港高速公路双柳长江大桥及接线工程(鄂州段)项目建设贯穿了申请人的果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关于双柳大桥建设对某公司某村和某某村果园影响的情况说明》,请求被申请人尽快作出补偿方案。2022年12月14日,申请人与新港高速双柳长江大桥工程项目某某协调指挥部签订《地面附着物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2023年11月24日,申请人因地下管网等损失再次向被申请人递交《关于双柳大桥建设对某公司某村和某某村果园影响的情况说明》,请求被申请人履行补偿职责。截至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答复。
【案件办理情况】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除地面附着物以外,申请人果园被征收地块是否存在地下管网及其他应补偿而未补偿事项。案件受理后,因涉案金额较大,在征得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中止案件审理并积极推动涉案争议实质性化解。为查明案件事实,办案人员先后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对申请人果园被征收地块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果园被征收地块已完成部分建设,因施工单位施工时覆盖了毛渣,未见管网及围篱,但周边便道周围零星可见碎片管道及少量围篱。虽然申请人已与新港高速公路双柳长江大桥工程项目某某协调指挥部签订《地面附着物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但该协议涉及的补偿项目仅包含青苗、钢架棚、水泥柱等,结合现场勘验情况,确有存在征地红线范围内地下管网及围篱未予补偿的可能,被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在此基础上,复议双方当事人经过多轮沟通协调,最终就争议化解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评析】
行政机关应强化沟通反馈机制,在涉及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行政事务处理过程中,尤其是像土地征收这类容易引发矛盾的事项,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地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交流,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诉求和疑问要尽快给予回应,避免因沉默或拖延而加剧矛盾。
本案还暴露出行政征收补偿机制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相关部门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实地勘查和评估,充分考虑到实施征收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确保补偿协议涵盖的补偿项目完整准确,避免出现遗漏,从源头上减少后续因补偿问题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此类涉及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时,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协调优势,积极主动地搭建沟通平台,通过多种方式深入了解案件事实,促进双方当事人理性对话、协商解决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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