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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二十九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5-05-19

某申请人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 强制拆除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未经法定程序拆除房屋  行政赔偿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柯某 吴某某 

  被申请人: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柯某、吴某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发布征收某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委托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就申请人房屋出具征收补偿评估明细表后,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被征收人吴某某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书》2024年12月30日,申请人房屋被强制拆除。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50.4万元。 

  【案件办理情况】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房屋是否违法,是否应就申请人主张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只有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向申请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24年12月30日对申请人房屋予以拆除,程序违法。被申请人虽已就申请人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了被拆迁房屋的相关视频,证实房屋拆除时确有部分家俱存在,但无法确认价值,被申请人应对该部分损失进行认定后依法予以处理。复议机关经全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房屋行为违法,责令在60日内对申请人损失依法予以处理 

  【案件评析】 

  房屋征收中的行政强制程序绝非“形式主义”,而是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关键屏障。程序合规既能保障“居者有其屋”的民生底线,也能推动征收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最终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双赢”。对于补偿争议,应通过协商、复议、诉讼等方式解决,尤其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更应严格依法操作,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即使最终强拆,合规程序能让被征收人感受到程序正义,减少对抗情绪,避免因处理不当激化矛盾。若未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强拆行为将被纠错,导致政府赔偿甚至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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