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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三十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5-10-11

  某文具店不服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食品安全无小事,对经营过期食品行为应依法严管,不得以“小微”为由轻纵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7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某某中心小学斜对面的某文具店销售区域内存放有2包“醉酒花生”(保质期至2024年6月3日)和4包“海苔卷”(保质期至2024年5月13日),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共计14元。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过期食品,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询问,申请人承认因疏忽未及时清理临期食品,且未建立规范的进货销售台账,无法确认过期食品是否已对外销售。 

  2024年9月11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认定该文具店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其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进货凭证等情节,决定对其没收过期食品,并处以罚款5000元。申请人某文具店不服,于2024年11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申请人称:一是过期食品未实际售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消费者损害;二是违法行为轻微且属初犯,货值仅14元,符合“首违不罚”或“轻微免罚”情形;三是家庭经济困难,5000元罚款远超承受能力,属于“小过重罚”,请求依法撤销处罚。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少量过期食品的行为,是否可因其经营规模小、货值低而免除或大幅减轻法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强制性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告知权利义务、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义务,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申请人店铺紧邻小学,主要消费群体为未成年人,身体抵抗力弱,一旦食用变质食品,极易引发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过期食品仍在销售区域摆放,已具备现实危害发生的可能性,不能以“尚未售出”为由否定其危险状态。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不应被片面理解为“按货值比例处罚”。在涉及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衡量“相当”必须立足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公共利益保护需要,最终,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群众生命安全,在食品安全领域,界定“小过行为”,不能片面将经营数额小、违法所得少作为单一评价依据,还要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已发生以及潜在危害后果等多重因素作出综合判断。本案中,申请人属校园周边的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地区和人员,即使在店内销售少量过期食品,也可能对购买者或小学生造成不可预估的危害。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调查证据、申请人主观过错、潜在危害后果等作出涉案复议决定,体现行政处罚应遵循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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