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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三十一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5-10-11

湖北某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鄂州市某区政府征收补偿 行政复议案

     ——行政机关实施土地征收应全面核查地上附着物,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为推进新港高速公路双柳长江大桥及接线工程建设,鄂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段店镇武圣村等集体土地。该项目贯穿湖北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租经营的台创园果园,涉及30个采摘园区。经核定,征收红线范围内实际占用某公司流转土地245.83亩。

2022年12月,某公司与项目协调指挥部签订《地面附着物补偿协议》,就红线内青苗、钢架棚、水泥柱等获得补偿款402.23万元,并已领取完毕。但某公司主张,因项目建设导致园区整体功能受损:施工贯穿果园,破坏泵站4座、围篱约3万米、水泥立柱约1万根、地下灌溉管网约4.5万处;同时造成红线外2454.2亩果树生长环境恶化,且五年建设周期内无法正常经营,产生土地租金损失等。其多次向某区政府提交情况说明,请求对未补偿的地下管网、围篱及经营性损失予以综合补偿,某区政府虽召开协调会承诺推进,但始终未作出处理决定。

2024年3月,某公司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某区政府履行三项补偿职责:一是支付红线内未补偿的青苗及附属设施差额841.47万元及利息;二是补偿红线外受影响果树价值4471.7万元;三是补偿五年停业期间土地流转租金损失759.34万元。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后组织听证,并赴现场勘验。经查,征收范围内部分区域已被施工覆盖,原灌溉设施和围篱已不可见,周边散落有管道碎片和围栏残件,具备存在未补偿附着物的客观可能。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征收实施中是否遗漏应予补偿的地上附着物,以及行政机关对企业的合理补偿请求是否依法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负有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并依法补偿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某区政府已完成征地程序合法性要件,包括发布预公告、拟定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合规。然而,现有证据显示,已达成的补偿协议仅涵盖青苗、等可见附着物,未明确包含地下管网、围篱等隐蔽性设施。结合现场勘验情况,确有部分附着物未纳入评估与补偿范围的可能性。申请人作为土地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全部被损毁附着物获得补偿的权利。被申请人虽已完成部分补偿,但对申请人提出的未补偿项目未予核查回应,构成对法定补偿职责的不完全履行。经复议机关多次协调,被申请人就申请人遗漏事项作出补偿方案,后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企业利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一是坚持“全面补偿”原则,防止“选择性补偿”损害企业权益。通过复议监督,纠正了征收实施中可能存在的核查疏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二是厘清征收补偿边界,引导企业依法理性维权。复议机关引导企业准确理解征收政策,合理预期补偿范围,避免过度维权。三是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调解”双重功能,推动争议源头治理。本案未止步于“一判了之”,而是通过现场勘验、听证调查、释法说理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职,又帮助企业明晰权利边界。经多次调解,政府部门迅速启动补充核查,实现“案结事了”,有效避免了后续诉讼和群体性纠纷,彰显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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