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5年1月13日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指南》要求,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鄂州市司法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鄂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鄂州市司法局以下信息:
1.领导及分工情况;
2.机构职能、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3.规范性文件;
4.规划计划;
5.财政预决算及统计信息;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7.重大决策预公开信息;
8.行政执法结果;
9.公共法律服务;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三)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鄂州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sfj.ezhou.gov.cn;
2.互联网政务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数字电视等新闻媒体(“法治鄂州”微信公众号、《鄂州日报》等)。
政务微信二维码
(四)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1、受理机构:市司法局办公室;
2、办公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冬季和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4、联系电话:027-56909312;
5、传真号码:027-56909312;
6、通信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市司法局办公室;
7、邮政编码:436099;
8、电子邮箱:hbezsf@163.com
(三)公开程序
1、 提出申请
向市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信息公开公民申请表》、《信息公开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表》(式样附后)。《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司法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或直接申请。
填写申请表要求:
①《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②《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③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
④为提高处理效率,若有可能应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信息内容的提示。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鄂州市司法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
(2)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市司法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业务。
(3)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鄂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鄂州市司法局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http://sfj.ezhou.gov.cn/zwgk_925/ysqgk/。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为局办公室。
1、受理机构:市司法局办公室;
2、办公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冬季和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4、联系电话:027-56909312;
5、传真号码:027-56909312;
6、通信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市司法局办公室;
7、邮政编码:436099;
8、电子邮箱:hbezsf@163.com
六、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统一在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