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1-14576 | 文号: | 鄂州司发通[2011]13号 |
发布机构: | 鄂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11年02月11日 |
信息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废止 |
各区司法局、各街办、开发区司法所:
现将《鄂州市司法局实施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积极参与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将项目实施与法律援助办实事工作紧密结合,为推进鄂州法律援助事业新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鄂州市司法局实施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管理,保障彩票项目资金安全、有效地使用,根据《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案件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案件。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实施单位包括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法律援助中心。
本办法所称的案件承办单位包括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
第三条 项目立项申报、管理监督相关工作由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
第四条 项目案件受援人经济困难标准为鄂州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项目案件的范围主要是:
1、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婚约财产、离婚、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夫妻财产约定等婚姻家庭纠纷;
3、追索抚养费、扶养纠纷、赡养费纠纷等抚养、赡养纠纷。
4、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等继承纠纷;
5、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6、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7、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8、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9、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10、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和社会保险待遇纠纷;
11、消费者权益纠纷;
12、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而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涉农纠纷;
13、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害人的刑事案件。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自办案件不得超过项目案件总数的30%。
第七条 当事人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应当提供其申请事项和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指派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受援人的财物。
第十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项目实施单位、案件承办单位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自案件办结后15日内,与案件指派及案件办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结案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存档,应当做到一案一号、一案一档。
第十三条 项目案件补贴标准为:民事案件(含刑附民、劳动仲裁案件)每件2000元,非诉讼调解类案件每件1500元。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案件实行配额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加强案件质量检查监督,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财务制度,确保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案件办案质量,确保不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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