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1-14577 | 文号: | 鄂州司发通[2011]26号 |
发布机构: | 鄂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11年06月09日 |
信息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废止 |
各司法鉴定所:
《鄂州市司法鉴定所(人)诚信等级评定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鄂州市司法鉴定所(人)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所(人)诚信等级评定,是指市司法局对全市司法鉴定所(人)落实司法鉴定规范管理的执行力、服务诉讼服务社会的鉴定能力和水平、服务社会的诚信度和获得的社会声誉等综合实力的评价和认定。
第三条:司法鉴定所(人)诚信等级分为A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AA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AAA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三个等级。
诚信等级评定得分在70—80分为A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81—90分为AA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91分以上为AAA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
第四条:自二O一一年起,司法鉴定所(人)诚信等级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诚信等级实行升降式动态管理。
司法鉴定所(人)诚信等级记入司法鉴定所(人)的诚信档案。
第五条:司法鉴定所(人)诚信等级评定对象为经省司法厅登记,执业时间满一年以上,并编入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全市司法鉴定所(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所(人)诚信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在评定年度八月上旬,以司法鉴定所为单位,集中向市司法局提交司法鉴定所(人)诚信等级评定申请。
(二)评定。在评定年度九月,市司法局组织评定小组对全市司法鉴定所(人)的诚信等级进行评定。
评定小组由市司法局领导和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司法鉴定专业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三)公示。评定小组将评定的全市司法鉴定所(人)诚信等级在鄂州法治网司法行政网页和各司法鉴定所的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间内,司法鉴定所(人)、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对评定的司法鉴定诚信等级有异议的,可向评定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定小组应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评定等级再次进行公示。
(四)决定。公示期满后,评定小组向市司法局报告司法鉴定所(人)诚信等级最终评定结果,市司法局对评定结果进行确认并作出决定。
(五)授牌。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开全市司法鉴定所(人)的诚信等级,并统一制作和颁发司法鉴定所(人)诚信等级匾牌、证书。
第七条:司法鉴定所(人)诚信等级评定标准,应按司法鉴定规范管理的要求,由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负责制定。
第八条:司法鉴定所(人)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受到上级组织和部门表彰的,在评定诚信等级时可另外加分。
第九条:司法鉴定所(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年内不予评定司法鉴定诚信等级:
(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违背客观事实,出具错、假、伪鉴定文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经查证有效投诉2次以上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行为。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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