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3-24393 | 文号: | 鄂州司发[2013]5号 |
发布机构: | 鄂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13年06月27日 |
信息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司法鉴定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不断推进司法鉴定管理和执业活动规范化,促进全市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鉴定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切实增强司法鉴定规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全市的司法鉴定工作已渐入稳步发展阶段,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司法鉴定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急需规范和解决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这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的存在,正影响和制约着司法鉴定工作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影响和冲抵着司法鉴定“客观公正”的社会形象,削减了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对此我们要给予高度重视,要认真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找准问题症结所在,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全市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障碍。
今年是全省司法鉴定规范管理年,切实抓好司法鉴定规范管理,既是规范管理年活动的要求所在,也是及时改进鉴定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减少司法鉴定投诉,提升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的迫切需要,同时,还是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司法公平公正的客观需要。各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人一定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对司法鉴定规范管理重要性认识,准确把握司法鉴定规范管理的工作目标和要求,扎扎实实地把司法鉴定规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准确把握司法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目标
要通过对司法鉴定准入、执业资质和执业活动的规范管理,努力实现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制度化,管理行为规范化、队伍素质职业化、执业活动程序化、鉴定质量优质化、社会评价赞誉化的“六化”管理工作目标。
三、要统一明确司法鉴定规范管理各项要求
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准入和执业资质上必须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一)司法鉴定执业准入与执业资质规范要求
1、申请设立司法鉴定分所或申请新增司法鉴定业务,必须达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和《补充通知》所规定的登记条件和资质,必须符合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制定的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必须通过相应项目的司法鉴定能力验证。
2、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必须达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补充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人资质管理的通知》所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资质,并通过司法鉴定转岗培训和岗前培训合格。
(二)司法鉴定所硬件建设规范要求
司法鉴定所在硬件建设上应达到下列规范要求:
1、鉴定场所应独立、临街设置,鉴定所标牌醒目、规范,办公场所环境整洁,办公设施齐全,场所面积不少于100m2(每增加一项业务增加面积50m2),场所内接待室(登记)、检查室(检验室)、鉴定室(办公室)、会议室(业务学习、案件讨论室)、档案室等功能区分设完整、标识清晰。
2、鉴定仪器设备配置达到司法部规定的鉴定仪器设备配置要求,并定期通过质检部门对鉴定仪器设备计量检定。
3、司法鉴定执业许可证、能力验证、收费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五证”原件依次上墙公示,鉴定执业类别、鉴定业务范围、鉴定人员、鉴定收费标准、鉴定程序工作流程、鉴定技术标准、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鉴定执业监督等“八公开”内容公开公示完整全面。
4、建立鉴定所网页或网站,向社会公开鉴定所相关情况和信息。
(三)司法鉴定所制度建设规范要求
司法鉴定所在自律管理上应建立、完善和落实下列基本制度:
1.人员管理管理制度;2.岗位责任制度;3.财务管理制度;4.业务管理制度;5.质量管理制度;6.诚信管理制度;7.公开公示制度;8.教育培训制度;9.鉴定工作程序制度;10.电子信息统计报送制度;11.执业监督制度;12.年度考核制度;13.执业投诉查处制度;14.能力验证制度;15.执业风险金制度;16.档案管理制度;17.回避、保密制度;18.鉴定材料管理制度;19.鉴定仪器设备管理制度;20.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制度;2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22.出庭作证制度;24.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四)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总体规范要求
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自觉遵守下列执业活动总体规范要求:
1、严格遵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严格遵守司法鉴定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鉴定。
3、依法依规接受鉴定委托,不超业务范围执业。
4、严格执行鉴定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不随意降低收费标准。
5、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司法鉴定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6、诚信执业,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司法鉴定实施规范要求
1、司法鉴定受理规范要求
司法鉴定所应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鉴定受理的规定,确保鉴定委托受理环节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1)鉴定委托审查与登记:司法鉴定所应对鉴定委托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严格认真审查,并在法定时间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对符合鉴定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所应及时受理,并按国家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鉴定受理经办人应及时填写司法鉴定受理登记表或审批表、司法鉴定材料受理清单。
司法鉴定受理登记表或审批表应载明司法鉴定受理序号、鉴定委托方名称、被鉴定人姓名和性别、鉴定委托项目、鉴定委托日期、鉴定受理日期、鉴定意见协议出具日期、鉴定受理审批人、鉴定档案编号等基本内容。
对公民个人提出的鉴定委托,应严格审查公民个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本人提出鉴定委托,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鉴定委托。不得将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代替司法鉴定委托书。
对不符合鉴定受理条件的,应向鉴定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对鉴定委托不明确或鉴定委托超出鉴定所执业范围、鉴定所技术条件、鉴定所鉴定能力的,一律不得受理。
(2)出具鉴定材料受理清单:司法鉴定所应向鉴定委托方或鉴定材料提供方出具司法鉴定材料受理清单。
受理清单应载明受理的鉴定材料名称、数量(份数或页数)、是否是原件、影印件或复印件等内容。
司法鉴定材料受理清单应经鉴定材料受理人,鉴定委托方或鉴定材料提供方签名或盖章。
(3)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所应按司法部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协议书》格式和内容与鉴定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鉴定协议书编号应与司法鉴定受理登记表或审批表的序号相一致。
委托方未派人员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时,司法鉴定所应出函通知委托方在被鉴定人代为送达的司法鉴定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由被鉴定人在领取司法鉴定意见书时转交司法鉴定所。
2、司法鉴定实施过程规范要求
司法鉴定所在鉴定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所规定的工作流程实施鉴定,不得厌繁就简进行鉴定,应确保鉴定过程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1)指派:司法鉴定所受理鉴定委托后,应认真执行司法鉴定回避和保密的规定,及时填发《鉴定指派通知单》,指定本所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2名鉴定人对受托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2)开展鉴定调查:鉴定人实施鉴定前,应简要地对案情和鉴定对象(被鉴定人)进行基本情况调查,并做好调查记录。
调查记录除载明调查时间、地点、调查人、被调查人(出生年月、性别、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在场人、记录人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就该项鉴定的目的和用途、鉴定事项的次数、被鉴定人受伤(发病)时简要经过和主要特征,如受伤日期(年月日、小时、分)、受伤方式、致伤工具、伤后症状及体征、治疗经过、目前遗留症状和体征等记录清楚。
调查记录应经被调查人确认并签字和捺手印。
(3)进行活体检查:鉴定人对被鉴定人进行活体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活体检查情况记录。
活体检查记录应载明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检查人、检查的具体情况和数据。
参加活体检查的鉴定人应在活体检查记录上签名。
(4)组织案件讨论:鉴定检验、检查结束后,司法鉴定所应组织鉴定人对鉴定案件进行讨论。讨论情况应记入《鉴定案件讨论记录表》,参加讨论的鉴定人应在讨论记录表上签名。
(5)起草鉴定文书底稿:鉴定文书底稿由鉴定人负责起草。鉴定文书底稿是鉴定文书校对的母稿,可以出现修改。手写底稿或打印底稿都应有两名以上鉴定人签名。手写底稿和打印底稿都应存入鉴定档案之中。
(6)加强鉴定文书质量控制:司法鉴定所应指派专人对鉴定文书质量进行全面审核,既要对文书形式、文书格式、文书字体、文书内容、文书语言、文书符号运用等进行认真审查,特别要对鉴定意见和鉴定技术标准适用进行严格审查。审核人应在鉴定文书签发审批表上签发审核意见。司法鉴定所负责人或指定的代理人确认后签发鉴定文书。
(7)打印鉴定文书:鉴定文书是记录和反映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鉴定文书的打印要严格按照司法部《鉴定文书规范》和《鉴定文书示范文本样式》制作。
(8)用印:规范的鉴定文书打印后,鉴定人应在鉴定文书正本和副本上签名和盖章,司法鉴定所应在鉴定文书正本和副本上加盖司法鉴定所鉴定专用红印章和钢印章,必要时还要加盖骑缝章。
(9)送达:司法鉴定所应指定专人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确定的送达方式发送鉴定文书,并做好送达记录。
(六)司法鉴定档案管理规范要求
司法鉴定所应加强鉴定档案管理,并保证鉴定档案管理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1、司法鉴定所应指定专人负责鉴定档案保管工作。
2、司法鉴定档案应分类立卷,一鉴一卷,按序集中存放于司法鉴定档案柜之中。
3、司法鉴定档案应对鉴定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清晰,排列整齐,封面填写全面、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装订结实、美观。
4、司法鉴定档案材料归档顺序要符合规范要求。
5、司法鉴定档案卷内备考表应载明档案管理情况,如档案存放地点与变更情况,档案复制、借阅情况等。
(七)司法鉴定能力验证管理规范要求
司法鉴定所应加强能力验证建设,并应达到下列规范要求:
1、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所或新增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业务的,必须参加并通过相应项目能力验证,且每三年参加并通过相应项目能力验证至少达到一次以上。
2、司法鉴定所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应参加相应项目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的验证结果。
(八)司法鉴定执业延续登记管理规范要求
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人应增强执业合法意识,自觉遵守执业延续登记管理规范要求:
1、《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在许可证、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司法局提出执业延续登记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材料。
2、司法鉴定所和鉴定人提交执业延续登记材料的时间少于期满前14个工作日的,应重新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所和重新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九)司法鉴定专用印章管理规范要求
司法鉴定所应加强司法鉴定专用印章管理,严格执行下列司法鉴定专用印章管理规范要求:
1、市属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印章,由市司法局统一审核、监制、封存、销毁和向省司法厅报送备案。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人不得擅自刻制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所的行政印章、财务印章由司法鉴定所按有关规定自行刻制。
2、市属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延续登记或变更名称(或姓名)登记后,应及时向市司法局申请重新刻制司法鉴定专用章。
3、司法鉴定专用章由司法鉴定所指派专人保管,按管理程序使用,并实行用印登记管理。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印章一般由司法鉴定人保管,供司法鉴定人在本人出具的鉴定文书上使用。
4、司法鉴定专用印章只适用于司法鉴定文书和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文件材料。
5、司法鉴定专用印章发生遗失、毁损时,司法鉴定所应在省级报刊上刊登司法鉴定专用印章遗失或毁损声明,并及时向市司法局书面报告情况和申请重新刻制司法鉴定专用印章。
(十)司法鉴定继续教育管理规范要求
司法鉴定所应加强鉴定人队伍素质建设,努力推进鉴定人队伍素质职业化。
1、司法鉴定所应认真落实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制度,积极组织开展所内政治业务学习和案件讨论交流,并做好记录。
2、司法鉴定所应认真按照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制定的司法鉴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安排,组织司法鉴定人按时参加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开展的司法鉴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3、司法鉴定人未能完成年度48课时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视同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不合格,不能编入年度司法鉴定名册。
(十一)司法鉴定名册编制管理规范要求
司法鉴定所应加强司法鉴定人资质管理,认真落实司法鉴定名册编制管理规范要求:
1、司法鉴定所应严格按照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有关鉴定名册编制要求,按时提交鉴定名册编制所需材料。
2、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人未能按时提交鉴定名册编制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经补交材料仍达不到要求或超过期限补交材料的,不能开展相应项目的司法鉴定,不能编入年度鉴定名册之中。
3、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人数未能达到每一个鉴定项目3人以上要求的,不能编入年度鉴定名册之中。
四、要认真落实司法鉴定规范管理工作要求
加强司法鉴定规范建设,强化司法鉴定规范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司法鉴定管理的中心工作。各司法鉴定所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规范管理的工作目标和各项工作要求,认真研究和制定本所落实规范管理要求的实施计划,强化规范管理措施,落实规范管理责任,切实抓好司法鉴定自律规范管理。要通过司法鉴定规范管理建设活动,努力提升司法鉴定自律规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形成自律规范管理特色,打造自律规范管理品牌,以优质的司法鉴定质量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
市司法局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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