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7-29888 | 文号: | 鄂州司发〔2017〕45号 |
发布机构: | 鄂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17年07月25日 |
信息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司法鉴定所: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司法鉴定诚信建设,促进全市司法鉴定机构(人)不断增强诚信执业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市司法局对《鄂州市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等级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2014年6月4日印发的《鄂州市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定办法》(鄂州司发通[2014]30号)、《鄂州市司法鉴定所(人)诚信等级评定标准》(鄂州司发通[2014]30号)同时废止。
2017年7月25日
鄂州市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诚信建设,增强全市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执业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升司法鉴定质量,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树立全市司法鉴定机构(人)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良好社会形象,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等级,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人)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过程中,严格执行司法鉴定工作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规定时限内为鉴定委托人提供科学规范客观公正鉴定服务的执业信用级别。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等级评定坚持统一评定办法、统一评定标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等级评定周期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开展当年度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定。
第五条 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等级评定组织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市司法鉴定协会共同承担。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等级评定对象为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且编入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全市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人)。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AA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AA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A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B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C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共五个等级。
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等级实行升降式动态管理。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等级按照市司法局制定的全市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考核得分确定。
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AAA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80—89分(含80分)的为AA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70—79分(含70分)的为A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60—69分(含60分)的为B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C级诚信司法鉴定所(人)。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估。各司法鉴定机构(人)对照《鄂州市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估,逐项评出自评分后,填写《鄂州市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等级申报表》(申报表见附件)。司法鉴定机构集中将自评分和申报表报送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
申报结束后,各司法鉴定机构(人)应各自整理一套参加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定资料汇编,以备考核评定。
(二)考核评定。市司法局组织市局司法鉴定管理科、市司法鉴定协会相关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对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等级进行实地考核评估。考评结束后,考评小组应根据考核情况,拟定出各司法鉴定机构(人)的诚信等级,报送市司法局审核。
(三)公开公示。市司法局将审核后的全市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等级分别在鄂州司法鉴定管理群和鄂州司法行政网上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为7天。
在公示期间内,各司法鉴定机构(人)、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对公示的全市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等级有异议的,可向市司法局提出书面异议。市司法局依据异议情况组织考评小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再次公开公示。
(四)行政决定。公示期满后,市司法局作出全市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等级决定,并在鄂州司法鉴定管理群和鄂州司法行政网上公布,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五)授发牌证。市司法局统一制作和颁发全市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等级匾牌、证书。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人)在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考核期限内因鉴定工作业绩优异,受到国家级部门表彰的,可直接评定为AAA级诚信司法鉴定机构(人),受到省级部门表彰的,可直接评定为AA级诚信司法鉴定机构(人),受到市级部门表彰的,可在诚信等级评定时适当加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人)在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定考核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C级诚信司法鉴定机构(人)或不予评定司法鉴定诚信等级:
(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处罚或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新闻媒体负面典型通报、报导的;
(二)违背客观事实作虚假鉴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经查实有效投诉2次以上的;
(四)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以致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或不出庭作证2次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行为,影响较大的。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等级由市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分别记入司法鉴定机构(人)的诚信执业档案,并作为评先表彰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鄂州市司法鉴定机构(人)诚信等级评定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和印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评定办法或规定不一致的,遵从上级的评定办法或规定。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徐康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