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7-29889 | 文号: | 鄂州司发〔2017〕67号 |
发布机构: | 鄂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17年12月14日 |
信息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鄂州市律师事务所年度量化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鄂州市司法局
2017年12月14日
鄂州市律师事务所年度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为引导律师事务所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加大律师执业监督力度,实现对律师事务所的分类管理,推动全市律师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二、考核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设定基础分为100分,加分5分。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附表。
三、考核原则和程序
(一)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律师事务所自查与上级督查相结合的原则。
(二)每年3月底各律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完成量化考核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自查,主管司法局进行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考核,并于3月31日前向市司法局书面报送检查考核报告及律师事务所自查报告。
(三)每年4月—5月市司法局对市直律师事务所逐一进行检查考核,对区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复查。
(四)量化考核结束后,市司法局将在行业内部通报考核结果。
四、综合评定
(一)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5分以上者为优秀;66至94分者为合格;65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二)量化打分达到前款相应级别,但是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未依法纳税或存在被查证属实的有效投诉或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不得评定为“优秀”。有《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被投诉尚处在调查核实阶段的,暂缓评定级别,待有结论后另行评定。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评为“优秀”的律师事务所,由市司法局予以表彰、授牌,并优先推荐参加年度评先评优。
(二)考评为66至79分的律师事务所,由市司法局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针对检查情况发出限期整改意见,暂缓年度检查考核。
(三)考评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鄂州市律师事务所年度量化考核标准
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核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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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执业资质 (10分) |
1 |
保持法定设立条件 |
5分 |
总资产或者合伙人低于法定标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的,扣5分。 |
查阅审计报告、变更和备案登记、相关资料 |
2 |
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变更或住所、合伙人备案手续 |
2分 |
未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或备案申报手续的,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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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办公场所及分支机构情况 |
3分 |
专职律师人均面积不到15平方米或私自设立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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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队伍建设(27分) |
4 |
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 |
6分 |
每两月至少一次相关学习活动,缺一次扣2分。 |
查看学习记录 |
5 |
违纪及投诉查处情况 |
17分 |
明知当事人诉求存在重大风险而未告知,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一项扣2分; 收到主管部门整改意见的,每次扣3分; 负责人被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诫勉谈话的,每次扣2分; 律所有投诉查实未处罚处分的,每起扣2分; 律所受到行政处罚的,扣5分,受到行业处分的,扣3分。 |
结合日常监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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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队伍建设 (25分) |
6 |
党的建设工作情况 |
4分 |
律师党组织关系未接转的,发现一人次扣0.5分; 党员参加组织活动不正常的扣2分; 党支部活动开展不正常的,扣2分。 |
查看台帐 |
四 |
业务开展情况(11分) |
7 |
业务开展及业务收入 |
6分 |
城区专职律师以人均业务收入15万为基数,不足10万扣6分,不足15万扣4分;农村(华容、梁子)专职律师以人均业务收入10万为基数,不足7万扣6分,不足10万扣4分。 |
查看报表 |
8 |
落实重大、敏感和群体性案件报告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
5分 |
不执行报告制度的,一次扣1分;重大疑难案件未经集体讨论的(讨论以书面记录为准),一件扣1分。 |
查看收案登记及日常监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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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核方法 |
||
五 |
内部管理 (30分) |
9 |
实施章程、合伙协议情况 |
5分 |
未按照章程、合伙协议召开会议并落实相关制度的,扣1-5分;合伙人之间有重大纠纷并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扣5分。 |
查看会议记录 |
10 |
实施管理制度情况 |
8分 |
建立健全和实施统一收结案审批、年度考核、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质量监控、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档案管理等制度,每缺少一项扣2分;未落实的,每一项扣3分。 |
查看台账及日常监管情况 |
||
六 |
内部管理 (30分) |
11 |
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
4分 |
公示律所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以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缺少一项扣2分。 |
查看办公场所 |
12 |
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管理情况 |
3分 |
签订合同,缺一人次扣0.3分;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未建立制度扣2分,未办理缺一人次扣0.5分。 |
查看合同社保缴纳记录 |
||
13 |
指导实习人员情况 |
3分 |
接收不符合条件的实习人员的,每人次扣1分;允许或放任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或其他非律师人员独立承办律师业务,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每人次扣1分。 |
查看市律协记录 |
||
14 |
档案管理情况 |
4分 |
无档案保管室、档案柜的分别扣1分;归档不及时、要素不齐全、装订不规范的,每一卷分别扣0.5分;存放管理不安全,发生卷宗丢失的,每卷次扣1分。 |
查阅业务案卷 |
||
15 |
建立基金情况 |
3分 |
未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缺一项扣3分。 |
查看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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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完成法律援助、信访值班等任务、履行会员义务(10分) |
16 |
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
3分 |
对承接“一村(社区)一律师”或担任签约单位法律顾问尽责不力(如有效投诉、受上级通报等)的,每发现一人次扣3分。 |
查看记录 |
17 |
配合协助调查情况 |
2分 |
在律所或者本所律师被投诉、举报、惩处调查过程中,不配合接受调查的,扣2分。 |
查看市律协记录 |
||
18 |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 |
3分 |
无故拒绝、拖延或终止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每人次扣2分;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未尽职尽责的,扣1分。 |
向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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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缴纳会费情况 |
2分 |
未按规定及时交纳律师协会会费,扣2分。 |
查看市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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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核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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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12分) |
20 |
参加会议情况 |
4分 |
负责人不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学习的一次扣1分;未按要求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党建等会议,每人次扣0.3分。 |
查看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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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参加活动情况 |
3分 |
未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指派的工作任务,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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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提交信息、论文 、报表等材料情况 |
5分 |
全年向市司法局律公科报送信息不少于3条,每少一条扣0.5分;未完成指定的调研课题的,每人次扣0.5分;未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和其他材料的,每次扣0.5分;错报或报送数据失实的,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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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加分项目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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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建立党组织的,加0.5分;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经费、场地的,加0.5分;以城区所专职律师25人、农村(华容、梁子)所专职律师15人为参考基数,每多1人加0.2分,以此类推;本所律师在“一村(社区)一律师”工作中参与面达100%加1.5分,达90%加1分,达85%加0.5分;律所因年度工作受到市政府(含政府部门)及以上表彰的,加0.5分(同一工作受到上级表彰的,按1次加分,不累计);简报信息被市及以上媒体采用1条加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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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1.本标准基础分为100分,最高加分值为5分。
2.考核分数为66至79分的,由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针对检查情况发出限期整改意见,暂缓年度检查考核。
3.律师事务所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考核为不合格,与考核分数不挂钩。
4.每项扣分以分值为限,扣完为止,不实行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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