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4-01430 | 文号: | 鄂州司发通[2014]50号 |
发布机构: | 鄂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14年11月25日 |
信息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鄂州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鄂州市司法局
2014年11月25日
鄂州市律师和
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律师诚信执业,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规模化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素质,提升律师行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引导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诚信等级,是指对律师在诚信度、社会声誉、业务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是指对律师事务所在诚信、管理、业务、基础建设、自律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的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凡在省司法厅登记的,开业两年(含)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满三年(不含实习期)的律师,均须参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评定。
第六条 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等级,AAA为最高等级。
第八条 诚信等级按考评得分确定。
考评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AAA级诚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得分在80—95分(含80分)的为AA级诚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得分在60—80分(含60分)的为A级诚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得分未达到60分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授予诚信等级。
第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等级评定采取自评、考核、评定、公示、公告和授牌程序进行:
(一)自评。根据《鄂州市律师(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评定标准》,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填写《鄂州市律师(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自评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书面总结近两年来诚信执业、规范管理工作情况。各律师事务所将填写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自评表和书面总结材料,逐级报送市司法局律公科。
(二)考核。市司法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评定小组对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自评材料进行书面考核,并按照《鄂州市律师(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进行实地考评。
(三)评定。依据考评情况,市司法局评定小组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等级进行综合评定,拟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
(四)公示。评定小组将拟定的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在鄂州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在公示期间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对拟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有异议的,可向评定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定小组应对评定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拟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重新公示。
(五)公告和授牌。市司法局在系统内通报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将其在鄂州司法行政网、鄂州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向律师事务所颁发诚信等级牌匾,并建立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档案。
第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管理工作中,两年内因工作业绩优异受到省级相关部门表彰2次以上的,可直接被评定为AA级以上诚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受到国家级部门表彰1次以上的,可直接评定为AAA级诚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授予诚信等级:
(一)与司法人员存在不正当交往的;
(二)有投诉,经查证查实的;
(三)评审年度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四)拒绝完成指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五)诚信等级评定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授予诚信等级:
(一)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整顿处罚的;
(二)拒绝完成指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三)诚信等级评定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的评定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凡已评定诚信等级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每两年复查一次。
第十四条 经复查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原诚信等级,降为下一级诚信等级,原诚信等级为A级的,取消A级评定。
第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分别记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执业档案,并作为评先表彰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鄂州市律师(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评定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和印发。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包括专、兼职执业律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律公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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