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鄂州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管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的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4552 文号: 鄂州司发〔2021〕31号
发布机构: 鄂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7日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鄂州市司法鉴定协会,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鄂州博正法医司法鉴定所: 

  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管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鄂州市司法局 

  2021年9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督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相关文件精神,巩固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效,充分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鉴定服务需求,让司法鉴定工作更好地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体现司法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司法鉴定行业党的建设,坚持正确发展方向 

  (一)落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市司法局是抓司法鉴定行业党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持党建带所建、以党务强业务、以党风促行风;认真落实“四同步”要求。在审批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时,推动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及时成立党组织;审核许可司法鉴定人执业时,推动专职人员中的党员转接党组织关系;开展执业检查、考核评估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作为机构等级评估、鉴定人执业评价、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贯彻党建工作要求。一是以严和实的精神全面推进行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二是司法鉴定协会、鉴定机构对照党章党规,要在2021年12月底前修订完善章程或制度,推动党建工作进协会章程、进工作制度、进日常管理。三是进一步健全党建工作机制。司法鉴定机构要建立党建工作信息沟通、党务工作情况交流、党员学习制度、决策和管理机制,规范党务工作。 

  (三)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党支部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司法鉴定专业优势,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主题实践活动载体,积极开展法治宣传、专业咨询和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促进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双提升。 

  二、强化受案管理,切实提高鉴定质量 

  (四)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对于诉前委托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鉴定。无论单方委托、法院委托还是共同委托,都要依法依规坚持相同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鉴定,绝不允许单方委托的案件违规提高或降低鉴定等级。 

  (五)提倡案件共同委托。接待案件咨询时,要提示当事人如果单方委托,可能由于材料不全或者对方未参与鉴定过程等因素,存在对方或法院不认可的风险。尤其接待涉保险鉴定案件时,要提示当事人应邀请涉案各方共同参与委托,如单方委托会存在保险公司或第三方不认可等风险。并将上述风险提示内容单独在《司法鉴定告知书》中明示,由委托方签字确认。 

  (六)落实机构负责人职责。从今年开始,各机构负责人要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主要报告如何抓鉴定质量、如何抓机构发展情况。各鉴定机构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审核责任,要对案件质量负总责,在集体讨论基础上,要分清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如发现鉴定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将对案件进行倒查,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强化日常监督,及时发现违规案件 

  (七)优化投诉处理流程。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接待投诉工作,对于自身存在问题或者存在瑕疵的鉴定意见,要认真进行整改,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并积极配合司法鉴定协会和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八)落实重大案件报告制度。按照《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实行司法鉴定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社会敏感问题、群体性事件、看守所、强戒所在押人员和涉外、涉港澳台的司法鉴定,以及其他重大案件的鉴定,鉴定机构应在湖北省司法鉴定案件管理系统的案件受理项目中填报重大事项内容,对于隐瞒不报的机构将追究相应责任。 

  (九)每月及时报送典型案例。各鉴定机构于每月 10 日前,安排专人负责报送典型案例。不能按时报送的,机构负责人要向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当面说明情况。 

  四、加强机构和人员管理,严把进出关 

  (十)严格准入登记。严格按照司法部“四大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和登记评审细则开展准入登记工作,不经专家评审和能力考核不得准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落实鉴定机构专家评审制度,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实质审核。执行鉴定人能力考核标准,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职称专业、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等进行实质审核。 

  (十一)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拓展信息渠道,完善举报机制,加大对虚假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落实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加强司法鉴定行业惩戒工作。 

  (十二)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对被投诉的鉴定案件进行登记备案,对经调查核实,确定存在违规违纪的鉴定人实行处罚,并将违规违纪情况录入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平台的个人诚信档案。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徐康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