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2-02393 | 文号: | 无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 | 2022年06月23日 |
信息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单位),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协会、省司法鉴定协会:
现将《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司法厅
2022年1月26日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北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围绕中共湖北省委的工作部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及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以建设人民满意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其他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工作格局,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全领域,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水平、服务质量,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产品供给、资源调配、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改善服务方式,以便民惠民利民为根本发展目标,持续增强人民群众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全过程和各领域,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法律服务业改革发展,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努力实现各地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在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等方面的均等化。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强化资源配置效率,积极调动各方参与主体积极性,持续增强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动力和活力。鼓励和引导公共法律服务数据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探索立足于公共法律服务的数字化应用、服务模式和治理方式创新。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省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牢固,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服务平台功能进一步有效发挥,服务网络设施全面覆盖、互联互通,进一步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持续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保障国家和湖北发展战略、服务民生的能力水平明显提升,形成符合国情省情、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为2035年在全省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四)主要指标。
“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主要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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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类别 |
指标内容 |
预期值 |
指标 性质 |
公共法律服务覆盖度 |
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标准化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成率 |
100% |
约束性 |
全省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率 |
100%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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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
100% |
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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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每个综合网格拥有村(社区)法律明白人人数(人) |
≥1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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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中,对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依法通知辩护或法律帮助的,提供法律援助的覆盖率 |
100% |
约束性 |
|
每十万人口提供法律援助量(件) |
≥110 |
预期性 |
|
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建成率 |
100%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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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 |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服务人员人数(人) |
≥3 |
约束性 |
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普及率 |
≥98% |
预期性 |
|
每万人拥有律师数(人) |
≥3.5 |
预期性 |
|
每十万人拥有公证员数(人) |
≥0.8 |
预期性 |
|
司法鉴定年人均业务量(件) |
≥90 |
预期性 |
|
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数(人) |
≥1300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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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个) |
≥1000 |
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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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数(人) |
≥25000 |
约束性 |
|
公共法律服务服务能力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简易服务当场办结率 |
≥90% |
预期性 |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座席接通率 |
≥90% |
预期性 |
|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咨询回复时限(小时) |
≤6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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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村(社区)法律顾问为每个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时长(小时) |
≥100 |
约束性 |
|
矛盾纠纷化解率 |
≥95% |
预期性 |
二、构建全时空全业态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一)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按照“大平台共享、大系统共治、大数据慧治”一体化建设思路,推动省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档升级;以规范化示范创建,促市(州)、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高标准建设,提升服务质效;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标县域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职能要求,提升综合服务、资源统筹调配、运行指导监管能力。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打造成面向群众服务的主阵地和一线综合服务平台;强化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服务指引功能,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建立个人品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走实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二)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改造扩容升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服务,建立一体化呼叫中心系统,加强集约一体建设。引入“全科医生”接听热线,推行热线坐席进驻实体平台,及时将复杂疑难问题转介实体平台进行深度服务。统筹整合“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融入“12345”政务热线平台,统一设立法律服务专家坐席接听,实现7×24小时服务。拓宽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纠纷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服务投诉等综合性服务功能。
(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推动网络平台互联互通,持续推进湖北法律服务网优化升级,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与业务办理系统深度对接、数据共享。健全完善与部公共法律服务网数据对接、业务联动机制,优化沟通渠道。湖北法律服务网定期对各项汇总数据进行分析,开展业务分析、风险点研判,提高工作预见性。按照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标准规范及相关要求,全面对接湖北政务服务平台,统筹利用政务服务资源办理公共法律服务业务。对于群众的其他服务需求,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引导其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一体发展。编制公共法律服务目录、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以数据集中和资源共享为桥梁,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事项跨平台、跨层级、跨业务协同办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部门、信息化建设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运营团队,作为管理决策的执行机构,促进提高监管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五)加快公共法律服务数字化转型升级。构建数字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体系,加强“云、数、网、端”数字化基础设施。逐步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在线办理,建设视频法律咨询系统,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数据资源库建设,开发面向本区域提供法律服务的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移动应用,加大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机器人在基层社区和边远地区的投放,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掌上办”“指尖办”“随身办”。通过自助服务、智能服务和视频语音连线等方式,方便基层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服务。
三、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化发展
(一)提升普法质效。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实施公民终身法治教育,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健全落实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集中学法制度。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制度。推行“以案释法”制度。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推进法治文化设施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常态化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第一课”“宪法法律进高校”等活动,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形成融“报、网、端、微、屏”于一体的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加强法治文艺作品创作扶持力度,推动法治文化传承发展。
(二)夯实法律援助基础。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法律援助机构“应设尽设”。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工作。持续开展“法援惠民生”系列品牌活动,加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法律援助工作,依法有序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科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拓宽覆盖人群。建立重点群体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现农民工欠薪法律援助“一站通办”“一线通办”“一网通办”。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全面推广使用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湖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有效实施。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
(三)发展新时代人民调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统筹整合调解、律师、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司法行政资源和力量,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健全“大调解”工作格局,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加快完善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构建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解决机制。积极推进特色品牌调解室建设,培育和打造优质调解品牌。
(四)发挥律师主力军作用。加强律师行业党的领导,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律师调解工作。推动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国有企业深入推进公司律师制度,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优化“两结合”律师工作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协会自律作用。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完善律师行业评级评价体系,改革律师职称制度。引导律师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推进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发展,加大青年律师培养扶持力度。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法律事务的交流与合作,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
(五)深化公证改革。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党建引领,落实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革政策,规范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发展。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职能优势,推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有效化解。深化推进公证服务利企便民政策,公证证明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等制度落实。充分利用公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综合运用公证证明、保全证据、现场监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制度特色和职能优势,不断拓展创新服务领域和项目。
(六)严格司法鉴定监管。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机构等优质资源,加强鉴定机构规范化、规模化建设,优化机构布局,形成优势互补、社会共享、持续发展的发展格局。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强化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证,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重点聚焦边远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加强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
(七)促进仲裁改革发展。推进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综合改革,健全完善仲裁规则,创新仲裁员选聘和管理,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专业化。服务“一带一路”,加强武汉国际性区域仲裁中心建设。支持湖北自贸区武汉、襄阳、宜昌片区开展商事仲裁,建立律师调解与商事仲裁衔接机制。推动互联网仲裁发展,推进仲裁机构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实现线上线下协调发展,提升仲裁效率。
(八)健全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扎实做好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衔接机制,推动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落实《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建立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档案。推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实现信息管理、数据查询、数据比对等功能。
四、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功能作用
(一)服务湖北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贯彻落实《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深入实施“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专项活动,深化法治乡村建设,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开展“法援乡村惠民生”活动、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体系检查”和“五个一”活动、乡村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100+100党支部结对”活动、“公证进乡村”活动、“百家鉴定机构进农村”活动等,组建公共法律服务团,统筹向法律服务资源较为缺乏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提供服务,鼓励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开展面向农村偏远地区的流动公共法律服务,更好地满足乡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二)营造湖北法治化营商环境。2022年,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全覆盖,2023年,完成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襄阳片区、宜昌片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布局。2024年,实现全省园区企业法律服务团全覆盖。提升法律服务资源整合能力,实现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的集团化、精准化、便捷化、项目化,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产品,帮助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抵御法律风险,服务工业园区转型升级,打造全国法治化营商环境高地。
(三)服务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深入开展国家和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和动态管理工作,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加强乡村(社区)依法治理,推广积分制。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发挥基层社会“法治带头人”的作用。村(社区)法律顾问协助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村务公开和群众监督。开展面向家庭的普法主题实践活动,建设模范守法家庭,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四)服务法治湖北建设。积极引导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发挥在促进依法决策、把关规章制度、处理法律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职能作用。组建各级政府法律事务团队,提供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全过程法律服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组织专业律师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重大复杂执法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五、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保障措施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领域、全过程,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展的强大动力。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研究解决公共法律服务的重大问题,督促和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落地落实。
(二)加强经费保障。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经费,建立与公共法律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公益基金等方式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公共法律服务。
(三)加强队伍建设。持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坚持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相结合,市场化服务与公益性服务相结合,推动建立健全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促进人才队伍均衡发展。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作用,探索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人员专业培训教育机制,定期开展政治轮训和业务培训,提升职业道德素养,提高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定、人才引进、专业评价等政策。
(四)加强监督考核。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工作考核。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平台、服务时间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推行公共法律服务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建立完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考核评价,开展法律服务质量评估,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服务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中期评估,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落地落实。创新宣传方式,加强舆论引导,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
(五)加强理论研究。健全湖北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与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公共法律服务理论研究合作,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强化问题导向,聚焦社会热点、难点、重点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组织公共法律服务专项研究,为省委、省政府更好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社会动态、科学民主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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