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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3419 文号: 鄂州政办发〔2023〕28号
发布机构: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7日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行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民生保障目标,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部署和全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时期,聚焦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完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加快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专业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城市社区覆盖率达100%,在乡镇、村覆盖率超过80%。基本养老服务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建立健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落实和调整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鄂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措施,进一步明确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牵头责任部门等,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对《鄂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确定区级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对照《鄂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发布本区域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应包含《鄂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于《鄂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统筹考虑将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和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纳入各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列各项均含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不再单列)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3.完善老年人信息资源整合机制。依托全市政务服务数据平台和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数据跨部门共享。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评估结果全市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推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方面资源整合。推行“养老服务顾问”制度,依托政务服务网和村(居)委会、网格驿站等平台,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推荐、办事指导等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残联)

  4.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通过上门走访、电话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支持专业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和网格员、老党员、亲属邻里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残联)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5.完善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政府保基本、社会增供给、市场配资源”的原则,着力增加有效供给,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资金投入。各地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市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各地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用于养老服务的占比不得低于60%。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补贴重点向护理型床位倾斜,支持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

  6.优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根据养老服务需求,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列入年度供应计划,并面向社会公布,做到应保尽保。制定养老机构物业改造和持有支持措施,建立既有物业改造和重建绿色通道,务实解决存量住房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消防审批问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内物业闲置资源,改造建设成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运营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优秀民营企业利用各类房屋设施发展养老业务,允许国有物业租赁时限延长至10年,合理控制租赁收益水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政府国资委)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7.加快补齐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推动《鄂州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9—2035)》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全力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房。加强常态化督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和“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或居住户数较少的居住区可按标准统筹设置养老服务配套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闲置房屋,通过置换、划转、移交使用权等方式交由街道统筹、社区使用,因地制宜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摸底,全面清查2018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并对结果进行通报。对不符合要求的,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

  8.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建立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制度,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和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做好规划建设和运转保障等工作,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年满60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助餐服务。到2023年,每个行政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且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区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卫健委)

  9.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发展。整合现有资源,分区分级建设和完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市城市福利中心实现“公建民营”;区级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80%以上,街道达到100%;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基本建立起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养老服务网络。持续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加大养老服务行业人才培养,到2025年底,全市所有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实现持证上岗,高级护理员达到50人以上,中级护理员达到100人以上。支持社会力量与政府投资平台合作建立养老服务资产管理运营公司,集中购置、改造、运营管理养老设施,降低服务机构初期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增加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水平

  10.强化基层养老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组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大力培育各类专业化的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邻里互助社区社会组织,坚持公益性与社会化运作有机结合,全方位参与基层养老服务工作,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1.提高家庭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养老照护者免费参加基本护理知识、营养健康知识、居家安全知识、康复训练知识等照护培训。探索委托第三方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喘息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2.推进适老化建设。推进适老化社区创建,优先实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楼栋加装电梯。积极推动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完成改造1500户。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积极推进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认证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13.创新智慧养老服务模式。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依托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开展助餐、助洁、助医、远程照护等健康养老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方式,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市级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加强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的重要作用,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定期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加强养老工作经费保障并足额纳入年度预算。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市民政局要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绩效评估工作,确保基本养老服务政策落实到位。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关联解读:
             

1、解读《鄂州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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