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4-04495 | 文号: | 无 |
发布机构: | 鄂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01月17日 |
信息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本次清理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将我市现行有效的13部市政府规章和市、区、乡三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023年4月前现行有效的711件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涵盖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工作文件,确保清理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经清理,符合入库条件的现行有效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158件。其中,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20件,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36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二、清理原则
本次清理工作本着“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原则,明确清理责任单位、压实各方责任,特别要求各地各部门明确专人跟踪负责,确保清理工作有效推进。在清理过程中,严格对照上位法,对所有市政府文件进行精细化梳理,对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逐件甄别,严把程序、内容双重审核关,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按照“谁报备、谁负责”原则,要求清理责任单位从严自查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到“未经合法性审核不上报”“未经备案审查不入库”,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退回整改。
三、清理重点
本次清理紧紧围绕上级决策部署,重点清理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违反统一市场及公平竞争、同湖北省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四化同步发展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政策措施,确保应清尽清。
四、清理结果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市司法局对清理责任单位报送的13部市政府规章和226件市政府文件(包括14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80件一般工作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清理结果和修改决定,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向社会公布。经清理,决定废止、失效或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或任务已完成的26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集中修改21件、限期修改7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13件市政府规章、92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80件一般工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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