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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解读

解读单位: 鄂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19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鄂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关联政策:

                         立法营造健康成长环境 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解读


  2016年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充分认识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体系的基础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对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政府组织领导,保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实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实行综合治理,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家庭、社会等群策群力,才能取得预防工作的实效。
一是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学校教育、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预防和矫治等工作。
二是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组织架构,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会治理总体方案,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共青团组织负责同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是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与家庭、学校的联动机制,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二、强化家庭责任,夯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
百年树人家庭始,家庭是未成年人教育的根基。充分认识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六项责任。同时要求:
一是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和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以自身良好的品行教育影响未成年人。
二是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暂不具备监护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对于委托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走访、及时了解监护责任履行情况。
三是对因不履行监护责任,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者放任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增加了强制亲职教育的相关内容,督促其接受亲职教育,提高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对拒不接受亲职教育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四是构建家庭教育社区支持体系。将家庭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心,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家庭建设。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教育体系,培育和扶持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发展,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亲职教育、家庭教育培训和咨询等服务。
三、立足学校教育,筑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线
学校生活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必经阶段,也是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阵地。充分发挥学校的主渠道作用,改进和加强学校教育,切实帮助未成年学生提高道德素质,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一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评估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同时,要求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设法治课程,并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开展相应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是重视学校社会工作发展,增强学校教育的针对性。通过引入驻校社工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学校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
三是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在学校配备具备资质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同时,要求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重点辅导和治疗。
四是学校应当配备法治副校长,并可以从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聘请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参与研究制定学校法治教学计划。
五是建立家校联系机制,及时了解、沟通未成年学生的情况,指导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
六是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理。明确教育、公安等部门与学校建立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预防处置机制,及时处理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学校应当将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预防治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健全应急处置预案,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门搭建校园安全信息平台,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受理处置以及心理干预等工作。
同时,对涉及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报道、披露,采取限制措施,要求不得泄露未成年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学生信息的资料。
四、重在社会参与,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的社会认知能力、辨别是非能力、自我保护和抵御能力都较弱,很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和不良文化的影响。所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要做好社会预防,净化社会风气、整治社会环境,帮助未成年人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和不良文化的影响。
一是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抵御各种不良行为和对违法犯罪自我预防的能力。
二是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建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设施。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校外和假期活动。
三是村(居)民委员会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基层自治的重要内容,及时掌握辖区内未成年人监护、就学等情况,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有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对有不良行为的,督促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纠正。
四是加强游戏产品、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等文化产品的监督管理;对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毒品和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内容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制作、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和文化产品,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五是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场所。
此外,针对当前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的影响,条例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
一是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公益性上网设施和场所,适应未成年人网络文化需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文化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人,学校应当指导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区及社会组织进行干预和矫治。
三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发布与传播对未成年人产生有害导向的违法犯罪细节描述和其他可能影响社会认知的内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删除或者屏蔽。
四是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对可能诱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
五、多措并举,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针对性
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既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体系又是具体的,需要区分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未成年人实施不同的预防措施,才能做到统筹兼顾,主次矛盾一起抓。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未成年人的轻刑化和再社会化,也有助于提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一是健全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收集、汇总和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信息,对留守未成年人、闲散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等群体,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在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给予重点关注,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是强调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重点加强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和行为矫治。
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学校或者依托职业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
四是建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完善社会观护体系,依托社会力量建立观护教育基地,共同做好取保候审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五是落实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与未成年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参与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联系机制,共同做好教育、挽救、预防再犯罪工作。
六是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规则,明确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实行身份保护、教育和心理辅导、专业矫正以及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此外,条例还注重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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