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年03月18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湖北省司法厅网站 | 关联政策: | 无 |
规范电子证照建设管理 助力数字政府转型升级
——《湖北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 谭先振
2018年12月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12月28日,王晓东省长签署省政府第401号令予以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要加快推动电子政务,打通信息壁垒,国务院将“互联网+政务服务”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作出全面部署。2018年,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对电子证照等工作作出部署。省委、省政府对“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全省电子证照工作一直高度重视,省政府领导先后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夯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统一身份认证、电子证照三大重要支撑设施的建设和应用推广工作。省政府先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全面推进我省政务服务改革,并成立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同时,我省省、市两级电子证照库平台已经基本建成,实现了部分证照数据的汇集,因此,明确电子证照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规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电子证照在全省的推广应用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该办法的公布施行将促进全省电子证照的应用管理,为全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界定电子证照概念,明确其效力。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履行政务管理职责和提供政务服务中产生的各类证件、证明、执照、牌照、批文等结果信息的数据文件均纳入电子证照范畴。同时规定经有效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或者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是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全面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电子证照管理和数据共享应用工作纳入政务服务的重要内容,由本级财政统筹所需工作经费。政务服务管理工作部门、电子证照库系统管理机构、电子证照签发机构、电子证照应用机构等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负责电子证照建设、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规定便民举措。电子证照应用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要先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检索需要核查、留存的电子证照,对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获取的电子证照应当优先使用,不再要求持证主体提供纸质证照或者实体证照以及相关文件材料,将“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具体化。
四是加强电子证照安全保障。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会同电子证照库系统管理机构、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和电子证照应用机构,加强电子证照库系统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以技术措施、管理制度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安全可控。加强安全保障,同时建立异地备份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数据备份恢复制度,确保电子证照安全可靠。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和电子证照应用机构要加强与电子证照库系统相关联的业务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确保达到国家安全等级保护标准。
办法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省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和电子证照建设管理单位,要增加宣传、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电子证照管理向规范化发展,不断提高全省电子证照建设管理水平,助力全省数字政府建设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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