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司法局监督科 | 解读类型: | 媒体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年04月28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法制日报 | 关联政策: | 335629 |
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联合出台意见,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意见提出,将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意见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各地区要在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衔接基础上,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
各地区要部署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上下联动、集中推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
另外,意见还列出首批20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来源:民政部网站、人民日报、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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