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司法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年05月13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司法局 | 关联政策: | 337602 |
2020年市政府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鄂州市人民政府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此次通告的发布,既是落实国家、省的要求,也是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区的背景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实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一项工作任务。市政府在2016年发布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鄂州政规〔2016〕11号),该通告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市城区环境空气明显改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我市要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禁燃区、优化高污染燃料管控类别,进一步明确高污染禁燃区管控要求。
二、 《通告》禁燃区范围与2016年发布的《通告》有什么变化
目前我市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44微克/立法米),距离达到国家二级标准(35微克/立法米)仍有较大距离,而PM2.5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和燃煤等。为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有必要进一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2016年《通告》禁燃区范围较小,主城区未全覆盖。为进一步巩固我市燃煤锅炉淘汰成果,全面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加强新建、待建区域的监管执法,新《通告》将禁燃区范围由建成区扩大到各区(开发区)城市规划区。
三、《通告》明确的高污染燃料管控类别有什么变化
2016年《通告》出台后,原环保部于2017年3月发布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并明确各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型。为确保我市高污染燃料类型与国家目录保持一致,并综合考虑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明确了我市禁燃区管控类别为Ⅱ类。
四、此次划定的“禁燃区范围”的管理措施有什么变化
《通告》更明确、更细化了管控措施:明确禁燃区范围内新建锅炉、窑炉应当使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明确扩大禁燃区范围内已经建成的高污染颜料设施淘汰或整改的时限;明确我市重点企业武汉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武钢资源集团程潮矿业有限公司和武钢资源集团鄂州球团有限公司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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