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鄂州市司法局出台了《鄂州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部署开展新一轮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下面,就《方案》的出台背景、修改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我市自2015年2月推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已连续5年实现了村(社区)法律服务全覆盖,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也存在法律顾问履职不到位、村(社区)配合支持不够、群众知晓率不高、考核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建立健全完善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切实增强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市司法局集中开展了两轮调研,组织人员赴恩施州考察学习,并在临空经济区开展整改工作试点,采取法律顾问在乡镇轮流坐班与根据需要深入村(社区)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充分满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得到了基层普遍好评。
为彻底解决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确保工作实效,鄂州市司法局在总结试点工作成绩及存在不足的基础上,结合考察调研情况起草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各地执行。
二、《方案》修改的主要考虑
较前三轮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方案,该《方案》从以下七个方面作了较大的修改完善。
(一)服务模式更有效。前三轮村(社区)法律服务实行法律顾问定期到村(社区)值班的服务模式。该《方案》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村(社区)法律顾问团,采取法律顾问定期到乡镇(街道)司法所值班、对村(社区)法律事务应需下访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旨在压实基层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切实满足村(社区)个性化、差异化、多元化的法律需求。
(二)保障机制更完善。第一、二轮村(社区)法律服务费用由市、区按8:2(第三轮市、区按1:1)分别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该《方案》明确法律顾问基础服务费由各区(开发区、经济区)督促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财政每年划拨“以奖代补”经费,对实绩突出的法律顾问给予绩效奖励。
(三)采购方式更灵活。前三轮村(社区)法律服务实行市政府集中采购,使得法律顾问成为行政指派,村(社区)不能自主选择想要的法律顾问,另外由于低价竞争,使得法律顾问服务费普遍偏低,不利于调动法律顾问的积极性。本轮工作实施以“去行政化”、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举措,改变了原来由(低价)中标单位向村(社区)派驻法律顾问的模式,按照“谁使用谁聘任”的原则,由乡镇(街道)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自行选配法律顾问。
(四)人员配置更科学。除第一轮未限制外,第二、三轮实行法律顾问服务村(社区)的数量不超过5个的均衡配置方式。该《方案》明确各地结合常住人口数、村(社区)数量、法律需求量与经济活跃度等实际情况确定村(社区)法律顾问数量。鉴于四个街道、葛店开发区常住人口多、经济活跃度高、法律需求大等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法律顾问配置数量,其他乡镇法律顾问配置较上年度相应减少。
(五)管理体制更顺畅。前三轮村(社区)法律服务实行司法行政部门三级管理,由市、区司法局统筹安排、检查考核,乡镇司法所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该《方案》明确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放权由区级统筹安排,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司法所日常管理,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区(开发区)综治考核、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及乡村振兴考核范畴,以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六)服务内容更具体。结合调研情况,完善法律顾问职责内容,主要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参与涉法信访、协助纠纷调解、开展“法治体检”等六项基础性法律服务,把培养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列入法律顾问职责。
(七)服务要求更务实。将法律顾问由每月定期到村(社区)值班调整为每月定期到乡镇(街道)司法所值班,结合基层人口数、需求量等情况,明确法律顾问每月定期到每个驻点村(社区)走访次数及服务数量,在每个村(社区)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微信群,运用“互联网+法律服务”手段,实现线上线下服务深度融合,并规定法律顾问每半年为每个驻点村(社区)至少制作一期法治宣传专栏,可应邀列席乡镇(街道)涉及村(社区)涉法涉诉综治工作例会等。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工作目标与基本原则。
(二)明确了人员选配资格条件、选配数量、选配原则与程序。持有合法有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和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受聘村(社区)法律顾问。按照“双向选择、考察选配、属地优先、就近服务”的原则进行选配。一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原则上不超过5个,对常住人口数量较少或法律需求量较小的村(社区),可适当放宽。
(三)明确了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四)明确了法律顾问工作标准。
1、信息公开。要求乡镇设置公示牌,公示法律顾问团成员名单、联系电话、驻村(社区)名称、工作职责等内容,要求村(社区)设置公示栏,对外公布法律顾问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2、定期服务。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乡镇司法所值班1天。法律顾问驻村(社区)实行包干制。四个街道的法律顾问每人每月到每个村(社区)走访2次以上,在每个村(社区)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其他乡镇(开发区)各走访1次以上,每半年至少各举办1次法治讲座。每次讲座时间不少于1小时。
3、及时服务。每月至少与每个驻点村(社区)负责人电话联络1次。在接到村(社区)组织、村(居)民的电话或电子邮件法律咨询,一般应随问随答,疑难问题不超过2个工作日。提供在线咨询、法治讲座等普法信息线上推送和其他远程服务。
4、工作台账。乡镇司法所要建立考勤制度。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及时记入工作台账,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法律顾问要注意收集整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信息,及时上报所在地司法所。
5、工作例会。法律顾问可应邀列席乡镇涉及村(社区)涉法涉诉综治工作例会,进入乡镇综治微信群,收集、了解、排查村(社区)矛盾纠纷情况。乡镇(街道)召开涉及村(社区)涉法涉诉综治工作例会时,应根据需要提前邀请1名法律顾问参加涉法事务处理。
6、工作报告。法律顾问应每季度向服务地司法所报送典型案例和工作总结。各区司法行政部门应每年向本级政府和市司法局报送村(社区)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
(五)对工作保障提出了要求。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各区(开发区)、乡镇综治考核、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及乡村振兴考核范畴。每年度,由各区司法局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对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检查考核。将法律顾问基础服务费由各区、开发区、经济区督促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划拨“以奖代补”经费。《方案》还对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制度建设、宣传表彰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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