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司法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14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司法局 | 关联政策: | 518087 |
一、出台背景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于2020年4月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努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2022年8月26日,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改方案”),对全省落实和推进行政复议改革工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要求“各地党委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纳入依法治市(州)、县(市、区)整体规划和工作计划。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本辖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切实担负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改革工作落实。”因此,鄂州市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对中央、省委有关要求进行明确和细化,切实提升工作质效。
(二)是着力解决我市复议改革工作存在的问题的重要举措。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历程蹄疾步稳。自2011年起开始实行市政府组成部门行政复议权相对集中行使试点工作。市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行使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复议职权。2022年6月1日,启用“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市司法局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在办理复议案件过程中严格落实报告制度、通报制度、抄告制度等,在全省率先完成市级改革事项。
尽管我市行政复议改革工作暂时走在全省前列,但对照省改方案,该项工作还存多项问题亟待解决,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及职责需明确。省改方案要求“改革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使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或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目前,省政府成立了行政复议局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工作,鄂州市、区政府暂未加挂任何复议机构牌子;二是各级行政复议编制未明确,人员未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一般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得少于3名行政复议人员办理,不得安排事业编制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目前,市司法局从事行政复议和应诉的工作人员3名(其中1名为政府雇员),各区因编制紧张则均未安排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梁子湖区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为事业编制。面对逐年上涨的案件,人员工作压力和能力都面临极大挑战。省改方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确保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工作实际相适应,我市具体落实措施需要通过《意见》予以明确。
(三)是进一步促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发展的迫切需要。省改方案明确行政复议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承办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以本级人民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涉案行政行为有承办机关或机构的除外);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监督指导等工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均为行政复议机构职责,因而需要制定统一、规范、高效的工作规程。其次,2011年以来,我市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名义先后制发了系列文件,对委员会工作制度、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和监督办法、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案件回访制度以及行政应诉工作等建章立制。随着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以上制度和办法亟需修订和完善,既要符合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要求,又要与鄂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一致。因此,在总结经验、突出亮点、利于操作的基础上,《意见》予以明确。
二、研判过程
自2019年开始,市司法局每年对市、区两级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数、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进行摸排,收集整理全市行政复议有关工作情况、存在问题等。为了确保我市改革又快又好的推进,着手清理了行政复议各项工作制度。2020年,收到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通知后,迅速组织召开全市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会,传达学习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文件精神。同年,省改方案(征求意见稿)传达各地市州后,我们结合鄂州实际情况,就如何做好改革前期工作、加大行政复议改革宣传、完善行政复议各项工作制度等进行了安排部署,确保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有效衔接。省改方案出台后,市司法局立即起草《意见》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多次修改,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出台。
三、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分为:进一步理顺行政复议工作体制、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提升行政应诉工作水平、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举措、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保障等五个部分。下面就三项核心内容进行解读。
(一)关于进一步理顺行政复议工作体制。《意见》规定: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区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市、区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前期经省司法厅复议处请示司法部复议应诉局,根据《湖北省开发区条例》规定,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为开发区所在地政府派出机关,该管委会有复议权。因此,我市新增加了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行政复议机关。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为管委会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理、指导与监督等工作职责。
(二)关于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意见》对行政应诉职责进行了细化: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应诉监督指导工作,并负责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行为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以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起诉政府不作为的,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政府作被告的行政案件涉及多个工作部门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协调,提出具体承办意见,经政府同意后,确定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承办部门,其他部门要做好证据、依据的配合提供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原行政行为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要求,葛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行政应诉工作。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保障。为了确保制度体系建设和有关措施高质高效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三点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本辖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切实担负第一责任人职责。二是夯实工作基础。对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经费保障、行政复议场所规范化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指导等提出明确要求。三是严肃考核问责。行政复议机构负责督促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到位。根据改革工作安排,不定期开展检查验收,对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督促及时整改。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推进情况、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提高考核分数权重。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中发现的失职失责问题。
四、实施依据
(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
(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发〔2021〕33号)节选
(三)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法委发〔2022〕5号)
(四)《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鄂发〔2021〕25号)节选
(五)《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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