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2〕18号

日期:2022-09-21
             

行政复议决定

鄂州政复决〔202218

 

   人:涂秀英

  请人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

    地:鄂州市华容区楚藩大道220号

   人:龚骏,区长

 

申请人涂秀英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4日依法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全面审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8日签收邮件,然而至今未给予回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件于5月7日通过邮政快递发出,5月8日由邮政快递工作人员廖**投递,物流信息显示签收人为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内部清理核查,并与投递员廖**核实,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并未收到该邮件且未签字确认,故无法对该申请件进行受理和办理。鉴于以上情况,建议申请人采取信件申请方式(邮寄地址: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楚藩大道220号,收件人:张成,联系方式:0711-3581325,180****5)、互联网申请方式(网址:http://www.hbhr.gov.cn/hrqxxgk/ysqgk/)、口头或当面申请方式(地址: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楚藩大道220号区政府大楼205办公室,电话:0711-3581325)等方式申请公开有关信息。被申请人接到申请后,将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华容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快递单号为114****9),申请公开恒大童世界项目有关政府信息,包括:1.拟征收土地公告;2.征地红线图;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文件;4.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承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征地调查确认表;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听取被征地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相关文件;7.土地利用现状图;8.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9.征地方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10.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的相关文件;11.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12.征收土地公告、鄂红管发2010〕18号文与〔2011〕15号文;1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其征收补偿明细表、调查清单等。物流信息显示该申请表于5月8日被华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收。直至申请行政复议之时,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8月4日,为查明EMS特快专递(邮件号:114****9)的投递情况,本机关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8月10日,该公司《关于协助调查的回函》(简函〔2022〕**号)明确,前述邮件按照投递规范派送至华容区人民政府公文交换站,并放至政府办公室公文抽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华容区政府信息公开公民申请表》复印件、邮寄封面照片、物流查询信息、鄂州司函〔2022〕3**号《协助调查函》、简函〔2022〕**号《关于协助调查的回函》等。

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按照被申请人门户网站公开的单位地址“鄂州市华容区楚藩大道220号”,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物流查询记录显示2022年5月8日由被申请人办公室签收。申请人所称有物流查询记录和我机关调查结论支撑。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视为无证据,其答复所称事实无依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其至今未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答复违反前述规定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819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徐康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