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2〕20号
申 请 人:程山应
住 所 地:鄂州市鄂城区****
被 申 请人:鄂州市社会保险中心
负 责 人:倪志斌
地 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105号
申请人程山应对被申请人鄂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出具的《程山应调资明细》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27日依法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按照申请人退职时认定的国家干部身份增调退休养老金待遇。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国家计划经济时代工作至退职,退职时的身份为国营企业干部,如同机关、事业单位一样都由人事局调配安排,各种福利待遇同等一样。改革开放国家将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国营企业破改。湖北省政府在1995年出台“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111号文件,从此将干部与工人合二为一,两者都以上缴养老统筹满15年为一个标准享受待遇,改革后的国家干部不再享受与原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干部的同等待遇,在这之前已经离退休国家干部仍按原来身份不变。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对离退休人员进行按个人身份上调,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国家干部身份上调待遇,未使申请人退休待遇保持与机关、事业单位同年退职的国家干部一致。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2年退职,其退职条件、身份认定、退职待遇和退职后多年的待遇调整均为人社行政部门审批,被申请人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986年成立),无以上行政审批职能权限。且关于申请人请求按照其退职时认定的国家干部身份增调退休养老金待遇等有关问题,市人社局2017年至2022年已作出多次书面答复。故申请人应以鄂州市人社局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一册,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40年4月出生,1960年2月参加工作。1982年8月,申请人因病经原鄂城县人事局批准退职,退职时工作单位为原鄂城县**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休、退职申请表》《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关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机构编制职数调整的通知》(鄂州编字〔2021〕26号)、鄂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批复》(鄂州编字〔2016〕23号)、中共鄂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直部分事业单位更名的通知》(鄂州编字〔2019〕18号)、《程山应基本养老金调整明细表》、2014年至2022年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财政厅历年关于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文件等,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关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机构编制职数调整的通知》(鄂州编字〔2021〕26号)载明:“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养老保险科……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审批……”,鄂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批复》(鄂州编字〔2016〕23号)载明:“市养老保险局更名为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全市参保人员退休待遇的审核,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和全市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中共鄂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直部分事业单位更名的通知》(鄂州编字〔2019〕18号)载明:“市社会保险局更名为市社会保险中心……上述29家事业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均维持现状……”。因此,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审批由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参保人员退休待遇的审核、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和全市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等由被申请人负责,即参保人员经过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退休后,由被申请人根据其审批的退休身份确定退休待遇以及调整待遇、发放养老金等。申请人认为其为国家干部身份退休,退休养老金待遇应以国家干部身份来增调,而认定退休身份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畴。
行政复议过程中,本机关查验了申请人提供的《程山应调资明细》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2014年至2022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明细表。经核实,申请人基本养老金待遇调增符合2014年至2022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文件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以国家干部身份增调退休养老金待遇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履职得当,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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