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行复决字〔2022〕6号

日期:2022-06-01
 行政复议决定

鄂州政行复决字〔20226

 

   人:彭宇辉

  请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鄂州市滨湖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钟文,局长

 

申请人彭宇辉被申请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答复其于2022年1月13日提起的违法查处申请的行为不服,3月28日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2022年1月13日提起的违法查处申请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鄂州****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申请人寄出了违法查处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1月14日收到该材料,直至今日仍未对申请人的违法查处申请作出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违法查处申请,无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委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彭宇辉违法查处材料1件”,邮件交寄单(收据)显示:本埠特快(EMS单号为11****8。EMS单号查询显示:2022-1-14 13:24:47已签收,他人代收:楼梯口地上。

2022年5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2〕****3号《举报转办通知书》和市场监管2022〕****《投诉转办通知书》,将申请人的违法查处申请转交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当事人陈述,邮件交寄单(收据)以及EMS单号查询图片,《违法查处申请书》《举报转办通知书》《投诉转办通知书》等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委认为:《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彭宇辉违法查处材料1件”(EMS单号为11****8),EMS单号查询显示“2022-1-14 13:24:47已签收,他人代收:楼梯口地上”。该信息证明邮件送达时间并非被申请人正常上班时间,且签收人非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而是他人代收:楼梯口地上”,不符合上述条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本案行政复议材料后,对申请人提出的违法查处申请按程序交由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主观故意。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520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徐康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