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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行复决字〔2022〕7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22-06-01
行政复议决定

鄂州政行复决字〔20227

 

   人:翟云明

  请人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人民政府

    地: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洪山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彬,镇长

 

申请人翟云明对被申请人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申请村务监督的行为不服3月28日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认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村务监督的内容进行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并责令被申请人监督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村委会)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村村委会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1月26日发手机短信给被申请人镇长申请村务监督,2月16日向被申请人信访室当面递交书面村务监督申请书,但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内容相符的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村务监督职责,且就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已予以调查回复,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与事实严重不符。二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涉案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程序合法。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委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4日,申请人向**村村委会邮寄《申请村务公开》(邮寄单号为XA2****2),要求公开“九组**湾(2017年度——2021年度)期间全部集体财产评估报告单、集体地上附着物清单以及全部集体资金进出账清单”。中国邮政寄递平台显示该邮件于1月15日16时41分21秒已签收。

1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镇长)个人手机发送信息,主要内容为: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申请人为翟云明,被申请人为**村村委会,监督事项为其于2022年1月14日向**村村委会邮寄书面申请村务公开材料,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车湖村村委会村务进行监督。

2月17日,中共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交办移交的申请人关于车湖村村务未公开等相关问题的实名举报。3月23日,其与申请人见面联系并制作《与实名信访举报人见面联系记录表》,内容包括:“……责令**村村委会:1.及时准确地公开村集体资产土地补偿款以及后期村集体资产评估单以及分配方案等相关土地拆迁事宜……”。

2月18日,申请人通过12345市长专线反映“**村拆迁土地分配款不公”和“1月14日向村里申请村务公开被拒,2月份向当地政府递交村务公开申请书无回复”问题。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12345市长专线20220218546858反映件的回复》,并附**村9组分配方案和**村2021年度财务公示。后**村村委会将上述材料交申请人查阅。

3月24日,被申请人到**村村委会进行现场调查,并作出《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责令**村村委会就申请人申请事项及反映情况进行自查,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依法应予公布的申请事项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3月28日,**村村委会向被申请人作出《情况说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当事人陈述,《申请村务公开》以及中国邮政寄递平台图片,《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关于反映**村村委会有关问题的函询核查处置情况报告》《与实名信访举报人见面联系记录表》《关于12345市长专线20220218546858反映件的回复》及其附件,《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情况说明》及其附件等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委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申请人通过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镇长)个人手机发送短信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相关行政职责,应视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履行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后,于3月24日进行现场调查并作出《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了相应职责。

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的期限作出规定,可参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确定其履行期限为60日,被申请人于1月26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职责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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