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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行复决字〔2021〕22号

信息来源:复议科 日期:2021-08-18

行政复议决定

                                                                                                                       鄂州政行复决字〔202122

   人:程文林

请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喻志斌  局长

     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50号

 

申请人程文林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不服2021年6月2日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内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门户网站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2021年4月26日通过被申请人门户网站中“依申请公开”栏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已于5月19日通过被申请人门户网站后台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委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一册,本委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通过被申请人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依申请公开”中在线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1.“我市实有转供电主体254家”全部主体的具体名称、地址;2.“已监督126家转供电主体向1889户终端用电户退还多收电费315万余元,立案查处16件”这126家转供电主体名称以及被立案查处的16家转供电主体名称;3.《2020年鄂州市转供电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文;4.《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转供电价格政策的提醒告诫书》全文。网站显示查询编号是:****。

6月1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事向本委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后本委得知:5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其门户网站后台“依申请公开”栏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为:“一、我市实有转供电主体254家的相关信息,系由供电部门提供,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开的信息。请您……向相应的公开主体申请。二、已监督126家转供电主体,系鄂城区市场监管局、华容区市场监管局、梁子湖区市场监管局和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临空分局、鄂州市市场监管局葛店分局上报数据汇总而来,市局不掌握具体企业名称……我局无法提供您申请的信息,您可以根据需要分别向市场监管区局、分局申请具体主体名称。你所需要的立案的16家转供电主体名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二条,处罚案件结案后,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将会向社会公示。请您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三、《2020年鄂州市转供电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属于我局内部工作流程……不予公开。四、《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转供电价格政策的提醒告诫书》请您到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进行查询。但进入被申请人网站后通过查询编号,无法查看被申请人的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当事人陈述,网站截图等,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被申请人门户网站后台“依申请公开”栏截图为彩印件

本委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并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通过网站回复并无不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虽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门户网站后台“依申请公开”栏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回复,但通过查询编号,无法查看被申请人的回复。虽然国家推行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但因被申请人网站管理不当,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取答复内容。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的规定,被申请人也未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履行送达程序,故该回复未能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之规定,本委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之内依法履行送达程序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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