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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行复决字〔2020〕19号

信息来源: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日期:2020-12-08
       人:鄂州市花湖如意炸鸡汉堡店

  所:花湖开发区振兴大道168号航宇花湖广场

   者:杜维

  人: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叶祥明  局长

   人:罗翠英,女,1974年7月6日出生,地址:大冶市金山店镇锡山村上庄肖湾101号

 

申请人鄂州市花湖如意炸鸡汉堡店被申请人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鄂州人社工认字(2020)33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2020年10月28日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本委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人社工认字(2020)33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仅依据罗翠英的口述作为认定工伤的核心证据明显证据不足,罗翠英此次受伤费用经医保部门审核报销,其受伤与申请人无关,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是认定工伤一般是书面审理,不进行实地核查。被申请人是在对该起工伤认定的卷宗资料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罗翠英工伤证据不足的理由不成立;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申请人应按照其调查笔录中约定的时间提供罗翠英2019年12月4日不在店内工作及受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不能举证,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罗翠英用居民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是否报销不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综上,请求维持鄂州人社工认字(2020)33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委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一册,本委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8日,罗翠英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于2019年12月4日晚9点在申请人店内工作时因地面湿滑摔伤,被申请人于9月7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9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承诺在9月30日前提交罗翠英不在其店内受伤的证据,但逾期未提供。9月22日,被申请人对罗翠英进行调查询问。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鄂州人社工认字(2020)33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9年12月4日21时许,罗翠英在申请人店内工作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经黄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罗翠英予以认定为工伤。

经查实,2019年12月5日,罗翠英分别到黄石市第二医院、黄石市中心医院就诊;12月6日在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结果为:右肩锁关节脱位。

另:2020年8月14日,鄂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鄂州劳人仲案字〔2020〕028号《仲裁决定书》,裁决罗翠英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当事人陈述,杜维、罗翠英身份证明,申请人《营业执照》《湖北省医疗单位住院收费票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鄂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申报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罗翠英、杜维工伤认定调查笔录,《黄石市第二医院X线检查诊断报告》《黄石市中心医院CT诊断报告单》《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鄂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

本委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罗翠英为申请人职工,其以2019年12月4日晚9点在申请人店内工作时,因地面湿滑摔伤,致右肩锁关节脱位为由,向被申请人申请认定工伤,并提供《仲裁决定书》、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符合上述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以及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规定,被申请人受理罗翠英工伤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人店内员工、罗翠英等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申请人不认为是工伤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举证。本案中申请人逾期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应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因此,被申请人对罗翠英予以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规定,罗翠英仅需提供上述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医疗费用是否报销不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申请人所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之规定,本委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人社工认字(2020)33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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