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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鄂州政行复决字〔2019〕47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司法局 日期:2019-12-18

    人:杨翼

  请人: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所:鄂州市吴都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 局长

 

申请人杨翼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鄂鄂交运(2019)第01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案,本委依法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全面审查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鄂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鄂鄂交运(2019)第01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在火车站载客(通过滴滴平台APP接单),乘客上车后车辆未启动也未收取乘客车费,被申请人尾随申请人车辆并罚款10000元,被申请人明显执法不当。

被申请人称:请人违法从事网约车经营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是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依据相关法规作出的且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委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一册,本委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191012上午9点10分左右,申请人驾驶车牌号鄂A0XJ60大众在火车站载客(通过滴滴平台APP接单)。乘客车后,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申请人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前提下,私自载客经营,对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暂扣。

被申请人于1014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查实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20162月份左右注册滴滴网约车,接单2241件,盈利26934.44元(含油费)

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鄂鄂交运(2019)第01346号《违法行为通知书》、鄂鄂交运(2019)第0134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且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书面放弃上述权利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鄂鄂交运(2019)第01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整

当日,申请人缴纳罚款,被申请人解除车辆暂扣强制措施,归还申请人车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当事人陈述,鄂鄂交运(2019)第01346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送达回证》、《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车辆暂扣凭证》、《湖北省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记录》、《违法行为通知书》、《案件处理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车辆归还声明》、《处罚结案报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截图,以上均为复印件。

本委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之规定,从事网约车的车辆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人2016年2月注册滴滴网约车,已接单2241件并盈利26934.44元(含油费),其非法营运行为在执法之前已经发生且长期存在,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因申请人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的调查且违法后果轻微,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10000元罚款符合规定。

被申请人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暂扣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在开展现场执法时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程序合法正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本委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鄂鄂交运(2019)第01346《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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