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吴冬梅,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 申 请人: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
住 所:鄂城区葛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朝阳 局长
申请人吴冬梅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作出的鄂城公(泽林所)行罚决字〔2019〕1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本委于2019年4月30日依法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全面审查,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城公(泽林所)行罚决字〔2019〕1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对此事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一是2019年3月29日,申请人在泽林菜市场碰到受害人后,受害人先开口骂申请人才导致发生口角,后互相辱骂。当日申请人报警,但泽林派出所未作公正处理。二是2019年4月1日,被申请人电话通知其前往派出所接受询问,随后将受害人放走,认为受害人与泽林派出所有关系。三是在申请人去派出所的11时至17时之间,该所5名警察在审讯室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送进市拘留所拘留。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城公(泽林所)行罚决字〔2019〕1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对此事作出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是2019年3月29日事实经过系申请人谎报警情,且处置过程符合派出所接处警规范及处理一般家庭纠纷的程序,并无申请人所谓的不公正行为。二是2019年4月1日11时15分,受害人报警称申请人多次到她家门口骚扰,要求处置。泽林派出所民警出警赶到现场,申请人仍不停止辱骂,民警遂将申请人口头传唤至泽林派出所进行询问,并非申请人所称“电话通知申请人到派出所询问”。申请人所诉受害人与泽林派出所有关系没有证据证实,不影响处罚决定的作出。三是民警出警现场及依法传唤、询问申请人均有同步录音录像,程序合法,并未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行为。申请人在拘留所称其头痛,拘留所通知派出所带领其前去医院体检,未见明显异常。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件的定性准确,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因此,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委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一册,本委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9日,申请人吴冬梅报警称:“有人要拿刀杀我”。被申请人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泽林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至现场。经调查了解,系申请人在受害人门外辱骂并踢门,其前夫将其扯走。民警到达现场后申请人仍多次辱骂受害人,并欲上前殴打受害人,被民警及时制止,并将双方带回所内,后申请人的儿子称系家庭内部矛盾,将申请人劝走。
2019年4月1日,被申请人泽林派出所接到受害人电话报警,称申请人吴冬梅多次到她家门口辱骂,影响其正常生活。被申请人泽林派出所出警赶到现场后对申请人进行劝阻,但申请人仍然在泽林镇楼下小学综合楼2单元门口处进行辱骂,民警遂将申请人口头传唤至泽林派出所进行询问。经调查:因不满前夫与受害人结婚导致前夫房产过户时需要受害人签字,申请人在2019年3月29日至4月1日期间多次采用辱骂、踢门等方法对受害人进行公然侮辱。
4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鄂城公(泽林所)行罚决字〔2019〕1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日,申请人被送达鄂州市拘留所执行。申请人在拘留所称其头痛,拘留所通知派出所带领申请人前去医院体检,未见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当事人陈述,3月29日接警记录(复印件)、事实经过说明(复印件)、询问笔录(复印件)、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两张、4月1日《受案登记表》(复印件)、鄂城公(泽林所)行罚决字〔2019〕1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鄂州市中心医院CT检查报告材料(复印件)等。
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和视频资料显示,申请人在2019年3月下旬至4月1日期间,多次到受害人住所门口处,采用侮骂、踢门等方法对其进行侮辱,该处属公共场所,构成了多次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多次在公共场所侮辱他人,经出警民警劝阻后仍未停止辱骂,属于“情节较重”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审讯室录音录像显示,派出所民警未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行为。同时,鄂州市中心医院出具的CT检查报告单显示,申请人颅脑和上腹部未见明显异常。因此,申请人所称在派出所审讯室受到殴打的事实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委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城公(泽林所)行罚决字〔2019〕1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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