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鄂州政复终〔2023〕7号
申 请 人:叶**,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号
被 申 请 人: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八大队
法定代表人:闵春,大队长
地 址: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66号
申请人叶**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八大队作出的鄂州公(交)行罚决字〔2023〕42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2023年5月1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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