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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3〕6号

日期:2023-07-20

鄂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3〕6号

 

  申请人:曹*,男,2002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号

  被申请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钟文,局长

  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50号

 

  申请人曹*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处理其投诉举报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5月31日依法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结案反馈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重新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并书面告知,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在处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当《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案中商户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且有相应罚则,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投诉对应的是行政调解程序,举报事项对应的是行政执法程序。被申请人没有分别处理投诉举报,只告知举报答复,没有对申请人投诉一事作出答复,还有调解事项未处理,被申请人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回复时,应当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该义务并不因使用上级部门推荐的格式文书而免除。其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属于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的举报由被举报人鄂州市**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的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处理,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结案反馈也是由临空经济区分局作出,被申请人非申请人举报处理机关。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7日,申请人曹*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一款“红烧味**鱼”产品,该产品生产厂家为鄂州市**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人依据国标GB28050相关计算公式算出,该产品脂肪为19.8g/100g、营养素参考值为33%,与产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脂肪为19.8g/100g、营养素参考值为28%不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4月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鄂州市**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要求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希望厂家按照《食品安全法》依法承担退赔责任,登记编号为1420****7。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显示,涉案举报处理单位为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市监分局,新庙市场监督管理所于4月13日决定立案,于5月10日作出结案反馈,反馈内容为“我所已出现场调查,对该公司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该公司为首次违法,店家认错态度较好,社会危害影响不大,故不予处罚”。

  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重新处理举报事项并书面告知,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于5月19日签收后于当日制发《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鄂州政复补〔2023〕8号),要求申请人补正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文书材料等。5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请求的有关材料,未变更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红烧味**鱼”产品图片、货品快递单截图、货品签收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办理详情截图3张、全国12315平台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等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产品,其生产厂家为鄂州市**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鄂州市**大道**号。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显示,其举报处理单位为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市监分局,符合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非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单位,申请人坚持以其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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