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鄂州政复终〔2023〕18号
申 请 人: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新庙镇***号
被 申 请人:鄂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夏汉元,主任
住 所 地: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北路特1号
申请人徐**对被申请人鄂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作出的鄂州市民宗处罚〔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2023年8月2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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