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3〕9号
申 请 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号
被 申 请人: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 所 地: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惠锋,局长
申请人张**对被申请人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的《关于张**反映问题的回复意见》不服,于6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的《关于张**反映问题的回复意见》。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12月退休,其退休前湖北省出台了“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有关待遇”、“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工资、带薪学习、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等规定,申请人2008年9月取得原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技能鉴定专用章验印的企业培训师(一级/高级技师),并于2009年1月由鄂钢组织人事部下文聘任技术职务为企业培训师,在职期间享受企业培训师(一级/高级技师)待遇。由此可见,比照相应层级高级工程师落实退休待遇有据可依。被申请人回复意见引用鄂人社函(2019)**号事后政策规定,并且仅适用在职缺乏针对性。
被申请人称:一是经请示省人社厅及咨询相关市州,《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适用对象为企业技能人员,“努力提高”、“比照”等表述是鼓励性用语,不具强制力,不能直接比照。同时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鄂国资分配〔2011〕308号)的规定,申请人是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退休待遇由人社部门比照当地政府所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标准核定,申请人提出的政策依据不适用其办理退休时的身份。二是被申请人按规定比照事业单位人员核算申请人退休待遇。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一)》的通知(鄂人薪函〔2007〕1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于2008年取得的企业培训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是由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不是参加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取得,也没有进行复核认定,没有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按规定无法按企业培训师兑现待遇。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75年7月参加工作,于1996年12月取得工程师资格。2008年7月,申请人申报高级企业培训师资格鉴定,同年9月经原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为08****。2009年1月2日,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人事部向党校(培训中心)作出同意聘任申请人为企业培训师的通知。2017年12月申请人退休。2023年3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关于落实有关退休以后技术职务待遇的诉求》。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张**反映问题的回复意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工程师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关于聘任张**同志技术职务的通知》(鄂钢组发〔2010〕**号)、《湖北省鄂州市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湖北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审核有关情况公示表》、《关于张**反映问题的回复意见》等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以上规定,行政复议受理审查的对象应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反映问题的回复意见》系对申请人关于其退休待遇有关事项的政策解释,未增设申请人权利义务,非具体行政行为。故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2日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徐康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