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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3〕11号

日期:2023-09-06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3〕11

 

   人:熊**,男,**年**月**日出生,住鄂州市华容区***组

请人:鄂州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地: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佑新,局长

 

申请人熊**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作出的临空公(新庙所)强戒决字202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鄂州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2023年6月30日作出的临空公(新庙所)强戒决字202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中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变更为社区监督戒毒。

申请人称:2014年强戒是自愿强戒两年,本次应为初犯,故申请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变更为社区监督戒毒。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临空公(新庙所)强戒决字202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应予维持。一是申请人熊**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熊**在2014年因长期吸毒、严重成瘾,且在吸毒后有严重暴力倾向,被蒲团派出所民警在工作期间发现,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并非申请人所称自愿三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作出华容公(蒲团所)行强戒决字201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6年9月18日)

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新庙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有吸毒嫌疑,于当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供述其2023年1月左右在**栋**单元**室吸食“麻果”和“冰毒”。6月30日,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受鄂州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新庙派出所委托,对申请人熊**毛发检材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定性分析,同日出具鄂天佑鉴〔2023〕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送检申请人熊**的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当日,被申请人新庙派出所作出临空公(新庙所)毒瘾认字〔2023〕**号《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告知书》、临空公(新庙所)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空公(新庙所)强戒决字202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家属通知书》等,告知申请人拟行政处罚及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内容、理由、依据以及救济权,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3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家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到案经过;2.受案登记表;3.身份信息;4.询问笔录;5.鄂天佑鉴2023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临空公(新庙所)毒瘾认字2023〕**号《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7.华容公(蒲团所)行决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8.华容公(蒲团所)行强戒决字201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9.临空公(新庙所)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0.临空公(新庙所)强戒决字202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1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2.《强制隔离戒毒告知书》;13.《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14.《强制隔离戒毒家属通知书》,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华容公(蒲团所)行强戒决字201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临空公(新庙所)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鄂天佑鉴2023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实施了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其作出临空公(新庙所)强戒决字202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符合法律规定。即使2014年申请人系自愿戒毒,亦不影响强制隔离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履行了上述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临空公(新庙所)强戒决字202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831

 

 

 

 

 

 

 

 

 

 

 

 

抄告:鄂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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