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3〕16号
申 请 人:麦**,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队
被 申 请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祝敏,局长
住 所 地:鄂州市燕矶镇老街146号
申请人麦**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于2023年7月11日在全国12315上作出的工单1420704***3号结案反馈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1日依法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并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一是涉案产品营养成分实测含量不符合允许误差范围,能量标示值小于标示的产能营养素能量总和,营养标签的标示值未真实客观地反映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属于虚假标注能量值和营养成分含量的行为,不属于食品瑕疵。二是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适用依据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三是被申请人未处理申请人的投诉,未给予调解,属程序错误违法。四是因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的行为导致该案未得到处理,致使申请人未能依法维权,被投诉举报人亦未对申请人进行退赔,造成了申请人金钱损失。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其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举报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模块进行的举报,于次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该举报决定立案并告知申请人,7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其二,申请人称未处理其投诉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信息,应当认定为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而非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申请人未在全国12315平台中投诉,也未通过其他渠道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因此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对其举报处理的情况并无不当。其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法律适用准确。涉案产品仅脂肪营养成分营养素参考值标注有误。标注值28%与实际值33%相较误差5%,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表2之规定。涉案产品标注的营养素参考值有误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于标签瑕疵。配料表中“鸡精”的标准名称是“鸡精调味料”,一般公众都能将鸡精理解为“鸡精调味料”,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被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二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不具有复议资格。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25次、举报433次(不包括12345 和信访平台数据),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数量,其行为表明申请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故其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亦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7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电商平台购买鄂州市**公司生产的一款“鄂州***”产品,后发现该产品存在营养参考素虚假标注及产品配料鸡精标注错误。5月2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举报,工单号为1420704***3。5月26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新庙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决定立案。7月11日,该所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结案反馈,主要内容为“经我所出现场检查,该公司已采取补救措施将鸡精标注为鸡精调味料、营养成分表也做了更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产品图片2张、拼多多电商平台交易成功截图、湖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全国12315平台内举报情况处理记录截图3张、全国12315平台截图3张、《责令改正通知书》(鄂州市监责改〔2023〕**号)、改正前后营养成分表图片2张等,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46项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属食品类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涉案产品配料未规范表述、营养素参考值标注有误属标签瑕疵,未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在申请人举报前,市场监管部门已于2023年5月10日对被投诉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23年5月31日前改正营养成分表营养素参考值。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改正前后营养成分表图片,被举报人已完成营养成分表中营养素参考值和配料中鸡精表述的整改,被申请人告知其“该公司已采取补救措施将鸡精标注为鸡精调味料、营养成分表也做了更正”合理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申请人于5月25日举报,被申请人于5月26日告知申请人决定立案,7月11日告知申请人办结结果,程序合法。
经演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举报时,该平台会显示《举报须知》,其中第5条明确“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只有点击“同意”后才能进入“举报对象”页面进行举报。申请人明知平台规则,仍坚持通过举报入口反映投诉事项,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工单1420704***3号结案反馈。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3日
抄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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