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3号
申 请 人: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州市鄂城区**号
被 申 请人: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 所 地:鄂州市滨湖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炎,局长
申请人程**对被申请人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其投诉举报的行政行为不服,于1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对投诉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被举报人鄂州***公司在本小区收取物业费,提供物业服务,但未常态化公示《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要求公示的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申请人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后,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明显不当。一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应以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被申请人向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二是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转办告知,应当对最终处理结果负责。三是《关于**镇**居民投诉未依法公示的回复》认定“该小区为业主自治,相关业主代表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委托服务合同”完全与事实不符。四是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鄂州市监处罚〔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鄂州**公司在本小区收取了物业费并提供了物业服务,被申请人明显没有进行必要调查而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五是小区即使被认定为业主自治,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常态化公示《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要求公示的信息,被申请人对此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一是程**反映鄂州**公司的问题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申请人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其认定鄂州**公司违反物业管理领域有关公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处理。物业管理领域有关公示信息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而非某个个体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并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应当认定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为举报,应当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是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反映的鄂州**公司的问题转办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鄂州**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为鄂州市鄂城区**镇。根据属地原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公示的函》后,转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办,无任何不妥之处。三是经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明,鄂城区**镇**楼采取的是业主自治的模式,鄂州**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应被认定为物业服务。鄂州**公司对小区的服务管理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及《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条“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的规定,其不应当被认定为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也无法认定为物业服务,认定为一般性有偿服务更加合理,因此不适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有关信息”的规定。四是被申请人将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该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要求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处理,该局也启动了调查并作出了处理意见。被申请人将鄂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的方式,并没有损害申请人的任何权利。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标注内容为“投诉举报函”的挂号信,挂号信单号为****。挂号信单号查询物流信息截图显示,被申请人于10月6日签收。
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未依法公示的函》转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并要求其将办理结果于2023年11月20日前书面报送被申请人。
2023年11月16日,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鄂州***公司法人代表。
2023年11月17日,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楼居民投诉未依法公示的回复》。
2023年12月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未依法公示相关信息”的回复》及其附件《关于***楼居民投诉未依法公示的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关于举报“未依法公示相关信息”的回复》;3.《关于***楼居民投诉未依法公示的回复》;4.《投诉举报转办函》;5.《投诉举报未依法公示的函》;6.询问笔录;7.挂号信信封以及物流信息查询截图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举报受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督办”。本案中,因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鄂州**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鄂州市鄂城区**镇,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公示的函》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上述投诉举报函转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办,符合上述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四条规定:“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涉案投诉举报在前款规定的6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由被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虽非承办单位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存在瑕疵,但申请人已知晓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其知情权已得到保障,故申请人实际权利义务未受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未依法公示相关信息”的回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5日
抄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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