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鄂州政复终〔2024〕17号
申 请 人:万**,男,**年**月**日出生,住鄂州市**区**号
被 申 请人: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葛店大队
住 所: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邹军,大队长
申请人万**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葛店大队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420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7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
2024年7月11日,本机关收到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葛店大队递交的答复材料。经审查发现,申请人万**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已于2024年5月30日刑事立案。2024年7月9日起,申请人万**被监视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本案行政复议。
2024年7月18日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徐康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