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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鄂州政复不受〔2024〕15号

日期:2024-08-07
 鄂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鄂州政复不受202415

 

    人: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州市**区**镇**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北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邵立春,秘书长

 

申请人程**对被申请人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鄂州政办依复〔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7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2015)行他字第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办公厅(室)能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视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你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视为向鄂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若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应以鄂州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之规定,你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你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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