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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鄂州政复终〔2024〕10号

日期:2024-08-08
 鄂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鄂州政复202410

 

   人:谢**,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市**区**号***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钟文,局长

 

申请人谢**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鄂州市监处罚〔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2024年6月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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