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鄂州政复终〔2024〕11号
申 请 人:**公司
住 所:鄂州**区**号
法定代表人:熊**
被申 请 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 地: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钟文,局长
申请人**公司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鄂州市监处罚〔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2024年6月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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