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鄂州政复终〔2024〕12号
申 请 人:张**,男,**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区**大道**号
被申 请 人: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政府
住 所 地: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窦小华,区长
申请人张**对被申请人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2024年6月1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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